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 大陸工作

By Ivy
at 2009-07-31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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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有實益的啟示是
以后簽合同時的約定仲裁條款,除了約定臺灣仲裁機構以外
還要約定“本合同如果涉訟,以臺灣某某法院為管轄法院。”
同時還可以約定“本合同之解釋的適用法律為仲裁地和/或法院地法。”
這樣就靠譜一些了
※ 引述《keku (雲破月來花弄影)》之銘言:
: ※ 引述《victoraza (啊~~~)》之銘言:
: : 希望這邊是單向並非雙向規定,要不然豈非直接宣告仲裁根本就沒用?!
: : 反正仲裁輸了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把仲裁當和解來玩了吧~
: 嗯 不管在哪個國家 仲裁當然不可能是定案
: 這是法律保障訴訟公正的本質
: 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
: 在許可條件下
: 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更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 但每一道的判決都有堅固其立場的效力
: 不能說地方法院是拿來玩的 同理仲裁庭也是
: 不過這草案倒不是在講這個
: 主要還是說 在沒有限定下 臺灣的法院也可當做後續的上訴選擇
: : 即使依照現在大陸的法令,仲裁本來就已經是可以在一定限度上,
: : 規避掉地方保護主義的風險了,如果在加上仲裁失敗還可以提起訴訟的話,
: : 那還是真的變成維護地方保護主義了吧!
: 我倒是跟v大一樣 遇過的仲裁庭都還算公允 沒有什麽偏袒
: 不過在大陸真的看人看地方 也不知道是否每個仲裁都能規避保護主義
: 當仲裁可議時 我們能轉而求助臺灣的法院應該是相對有保障的
: 不過依照國際慣例 實際的情況應該很少會真的跑回臺灣法院
: 就像h大說的一樣 畢竟大部份案件都是在大陸發生的
: 這樣的規定只是不無小補 但畢竟是好事
--
您現在收聽的是發哥為您帶來的歌曲 《上海貳零零玖》
--
以后簽合同時的約定仲裁條款,除了約定臺灣仲裁機構以外
還要約定“本合同如果涉訟,以臺灣某某法院為管轄法院。”
同時還可以約定“本合同之解釋的適用法律為仲裁地和/或法院地法。”
這樣就靠譜一些了
※ 引述《keku (雲破月來花弄影)》之銘言:
: ※ 引述《victoraza (啊~~~)》之銘言:
: : 希望這邊是單向並非雙向規定,要不然豈非直接宣告仲裁根本就沒用?!
: : 反正仲裁輸了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把仲裁當和解來玩了吧~
: 嗯 不管在哪個國家 仲裁當然不可能是定案
: 這是法律保障訴訟公正的本質
: 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
: 在許可條件下
: 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更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 但每一道的判決都有堅固其立場的效力
: 不能說地方法院是拿來玩的 同理仲裁庭也是
: 不過這草案倒不是在講這個
: 主要還是說 在沒有限定下 臺灣的法院也可當做後續的上訴選擇
: : 即使依照現在大陸的法令,仲裁本來就已經是可以在一定限度上,
: : 規避掉地方保護主義的風險了,如果在加上仲裁失敗還可以提起訴訟的話,
: : 那還是真的變成維護地方保護主義了吧!
: 我倒是跟v大一樣 遇過的仲裁庭都還算公允 沒有什麽偏袒
: 不過在大陸真的看人看地方 也不知道是否每個仲裁都能規避保護主義
: 當仲裁可議時 我們能轉而求助臺灣的法院應該是相對有保障的
: 不過依照國際慣例 實際的情況應該很少會真的跑回臺灣法院
: 就像h大說的一樣 畢竟大部份案件都是在大陸發生的
: 這樣的規定只是不無小補 但畢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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