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律師考試將採三合一 - 律師工作討論
By Adele
at 2009-01-08T00:26
at 2009-01-08T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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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elaw.ydu.edu.tw/newexe.asp?N_id=603
新聞的算法似乎有點錯誤?這是上個月二十四日考試委員參訪苗栗縣育達商業
技術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別懷疑,這間學校也是有法律系)時,在該校舉行國家考
試相關座談時的資料。剛才貼的歷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也是來自這份資料(裡面
有數字算錯,我有更正)。
關於考試科目方面,我想諸位道長的重點不是這個,所以就不貼了。
大家最關心的錄取率,資料內容是這樣的:
司法官考試錄取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33%進入第二試,第二試筆試依需用名額加成 10%
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未
滿 375分或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律師考試及格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33%進入第二試;第二試及格標準為全程到考人
數 40%,不足 1人以 1人計。第二試筆試成績未滿 375分或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
均不予及格。
這樣看起來的話,律師的錄取率應該是13.33%,比現行高很多。不過內容似乎
看不出來是否真的合在一起考(即通過第二試者均授與律師及格證書,通過第二試
者想擔任司法官者再進入第三試)。
如果是合在一起考的話,其實跟現行錄取率差距又更小了,因為這13.33%的人
當中可能會有3%到4%的人去當司法官。
只不過不會再像現在一樣,律師的8%裡面有很多人都在司法官重榜,所以實際
上每年不是真的有多出 500位律師。
假如以現今制度,考取司法官的人卻無法考取律師者每年有30人的話(不只當
年雙榜,還有已考取律師者重考上),那麼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
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8.5%左右。
以這份改革計劃來看,應該是13.33%再減去部分已考取律師再重考司法官者,
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 12%左右。所以與現
行制度相比,每年差距應該是在3.5%左右,也就是每年 250人左右。
但是如果只是應考規則三合一,但是仍然是分開考的話,假定司法官需用名額
仍是每年 150人左右,錄取人數也是有30人是考取司法官而無法考取律師者,那麼
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 14%左右。所以與現
行制度相比,每年差距應該是在5.5%左右,也就是每年 380人左右。
民國92年12月11日考試院通過的「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第一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50%,第二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20%,如果是三合一考試,其
實跟現在的錄取率所差無幾。更何況第九條加上了第二試「錄取名額不逾六百人」
的限制,如果是照這個草案,有這種人數限制,其實錄取率提高也只是寫好看的,
就像民國79年到91年間,考試規則所寫的 16%一樣,看得到吃不到。甚至隨著法律
系的濫設,未來可能會因為這個「不逾六百人」的規定,造成錄取率反而比現在還
要低。
http://www.exam.gov.tw/newsimg/1471.doc(民國92年12月11日版本)
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朝野協
商結論,還是第一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50%,第二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20%,雖然取消
了「不逾六百人」,但也與現狀差距不遠。
http://blog.udn.com/revolawtion/1459031(民國96年11月27日版本)
所以這一次的新方案,是第一次改變歷次草案所維持的「第一試 50%,第二試
20%」,才造成諸位道長這樣熱烈討論。
諸位有影響力的道長如果不希望律師界的大地震,除了要想辦法讓歷此草案當
中「第一試 50%,第二試 20%」的數字維持住,另外的方法就是要讓那個「錄取名
額不逾六百人」的條文回來。如果「錄取名額不逾六百人」的條文回來了,錄取率
要怎麼提高,其實都是寫好看的,不太重要。
個人一點想法,有誤就請各位道長鞭吧!
--
新聞的算法似乎有點錯誤?這是上個月二十四日考試委員參訪苗栗縣育達商業
技術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別懷疑,這間學校也是有法律系)時,在該校舉行國家考
試相關座談時的資料。剛才貼的歷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也是來自這份資料(裡面
有數字算錯,我有更正)。
關於考試科目方面,我想諸位道長的重點不是這個,所以就不貼了。
大家最關心的錄取率,資料內容是這樣的:
司法官考試錄取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33%進入第二試,第二試筆試依需用名額加成 10%
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未
滿 375分或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律師考試及格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33%進入第二試;第二試及格標準為全程到考人
數 40%,不足 1人以 1人計。第二試筆試成績未滿 375分或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
均不予及格。
這樣看起來的話,律師的錄取率應該是13.33%,比現行高很多。不過內容似乎
看不出來是否真的合在一起考(即通過第二試者均授與律師及格證書,通過第二試
者想擔任司法官者再進入第三試)。
如果是合在一起考的話,其實跟現行錄取率差距又更小了,因為這13.33%的人
當中可能會有3%到4%的人去當司法官。
只不過不會再像現在一樣,律師的8%裡面有很多人都在司法官重榜,所以實際
上每年不是真的有多出 500位律師。
假如以現今制度,考取司法官的人卻無法考取律師者每年有30人的話(不只當
年雙榜,還有已考取律師者重考上),那麼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
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8.5%左右。
以這份改革計劃來看,應該是13.33%再減去部分已考取律師再重考司法官者,
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 12%左右。所以與現
行制度相比,每年差距應該是在3.5%左右,也就是每年 250人左右。
但是如果只是應考規則三合一,但是仍然是分開考的話,假定司法官需用名額
仍是每年 150人左右,錄取人數也是有30人是考取司法官而無法考取律師者,那麼
每年新增錄取司法官或律師任取其一資格的人的比例,大概在 14%左右。所以與現
行制度相比,每年差距應該是在5.5%左右,也就是每年 380人左右。
民國92年12月11日考試院通過的「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第一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50%,第二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20%,如果是三合一考試,其
實跟現在的錄取率所差無幾。更何況第九條加上了第二試「錄取名額不逾六百人」
的限制,如果是照這個草案,有這種人數限制,其實錄取率提高也只是寫好看的,
就像民國79年到91年間,考試規則所寫的 16%一樣,看得到吃不到。甚至隨著法律
系的濫設,未來可能會因為這個「不逾六百人」的規定,造成錄取率反而比現在還
要低。
http://www.exam.gov.tw/newsimg/1471.doc(民國92年12月11日版本)
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朝野協
商結論,還是第一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50%,第二試取全程到考之前 20%,雖然取消
了「不逾六百人」,但也與現狀差距不遠。
http://blog.udn.com/revolawtion/1459031(民國96年11月27日版本)
所以這一次的新方案,是第一次改變歷次草案所維持的「第一試 50%,第二試
20%」,才造成諸位道長這樣熱烈討論。
諸位有影響力的道長如果不希望律師界的大地震,除了要想辦法讓歷此草案當
中「第一試 50%,第二試 20%」的數字維持住,另外的方法就是要讓那個「錄取名
額不逾六百人」的條文回來。如果「錄取名額不逾六百人」的條文回來了,錄取率
要怎麼提高,其實都是寫好看的,不太重要。
個人一點想法,有誤就請各位道長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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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09-01-12T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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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9-01-17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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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9-01-21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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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1-26T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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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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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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