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有適用這套"三丙淘汰制"嗎? - 公職
By Irma
at 2010-03-25T01:02
at 2010-03-25T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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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問題:檢察官是否與法官受相同的保障?
大家都知道目前檢察官的所有待遇都比照法官,包含終身職等規定,一般是援引釋字13號
解釋文但書:「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42.01.23)」
這號解釋的時間點,當時的法院組織法(21.10.28)第40條第二項是這樣規定的:「實任
推事,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轉調或減俸。前項規定,除
轉調外,於實任檢察官準用之。」基本上13號解釋是沒問題的,只要法院組織法沒有把這
個準用的規定改掉的話。
只是後來事情有了變化:法院組織法在78年修正的時候把這個規定拿掉,所以釋字13號這
邊就出現了點問題,光是拿憲法82條並不足以推論出檢察官的保障和法官相同。
當然,法官檢察官本係一家親,在法院組織法拿掉這個規定的同時,也在78年制定司法人
員人事條例做了規範,其中第三條講到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第32條講到司法官的保
障,法官和檢察官基本上是一樣的。
釋字392號雖然有稍微提到檢察官的身份保障是從釋字13號就有的,但我覺得392號
大法官根本沒有去處理13號是否合宜的問題,否則聰明如大法官,豈會不知道法院組織法
關於檢察官身份權的保障已經刪掉。
這樣我們再回來看13號的問題,當然大法官並沒有對這號解釋做出修正,所以目前還是有
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的效力,毋庸置疑。只是當解釋文所援引的法條已經修改,是否會導
致解釋文的效力出現問題,我覺得是一個有趣的問題,至少這會衍生出不同的解釋空間。
結論:我個人感覺,除非憲法真的去修正,將檢察官的地位提升到和法官一樣,不然即便
有釋字13號之保護,難保哪天大法官突然宣告要修正13號的意旨,讓憲法81條不再適用於
檢察官。又或者立法者直接修法,把法官和檢察官從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分別規定,給予不
同程度的保障,這樣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
大家都知道目前檢察官的所有待遇都比照法官,包含終身職等規定,一般是援引釋字13號
解釋文但書:「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42.01.23)」
這號解釋的時間點,當時的法院組織法(21.10.28)第40條第二項是這樣規定的:「實任
推事,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轉調或減俸。前項規定,除
轉調外,於實任檢察官準用之。」基本上13號解釋是沒問題的,只要法院組織法沒有把這
個準用的規定改掉的話。
只是後來事情有了變化:法院組織法在78年修正的時候把這個規定拿掉,所以釋字13號這
邊就出現了點問題,光是拿憲法82條並不足以推論出檢察官的保障和法官相同。
當然,法官檢察官本係一家親,在法院組織法拿掉這個規定的同時,也在78年制定司法人
員人事條例做了規範,其中第三條講到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第32條講到司法官的保
障,法官和檢察官基本上是一樣的。
釋字392號雖然有稍微提到檢察官的身份保障是從釋字13號就有的,但我覺得392號
大法官根本沒有去處理13號是否合宜的問題,否則聰明如大法官,豈會不知道法院組織法
關於檢察官身份權的保障已經刪掉。
這樣我們再回來看13號的問題,當然大法官並沒有對這號解釋做出修正,所以目前還是有
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的效力,毋庸置疑。只是當解釋文所援引的法條已經修改,是否會導
致解釋文的效力出現問題,我覺得是一個有趣的問題,至少這會衍生出不同的解釋空間。
結論:我個人感覺,除非憲法真的去修正,將檢察官的地位提升到和法官一樣,不然即便
有釋字13號之保護,難保哪天大法官突然宣告要修正13號的意旨,讓憲法81條不再適用於
檢察官。又或者立法者直接修法,把法官和檢察官從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分別規定,給予不
同程度的保障,這樣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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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0-03-25T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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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0-03-28T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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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0-03-29T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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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01T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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