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並非律師,是代自己的律師朋友發文:
小弟我是受雇律師,之前有個案子牽涉到三方,
1.小弟事務所的當事人是A、被告是B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是C,
C對A已取得X元債權的執行名義(A名下無財產,但找得到人沒有跑路),
但A主張是受B委任處理事務才因而負擔X元債務,
所以提起"B應依委任關係應代A向C給付X元債務"為聲明的訴訟,
第一審B未到庭但法院仍然開了三四次庭才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A勝訴(原審對B的文書當然都是公示送達)。
2.結果B居然上訴了,還委任D律師了!
上訴聲明是用木頭章蓋的,地址也改成一個跟B本來完全無關的地址,
例如依個一被子都在東部生活的人突然地址改成澎湖,
然後澎湖(舉例)的地址送達證書的收件人是自稱A的祖母,
但是A已經50幾歲了,祖母似乎已不在世了......,
委任狀也是木頭章蓋的、原審判決是公示送達,
第二審開庭的時候還都是C陪著D律師開庭。
3.根據以上的跡象,我跟我老闆判斷應該是C盜刻印章幫B上訴,
然後D在沒有見到B本人的情形下接受C以B的名義委任,
在上次開庭的時候,我們也試圖透過依民訴367,
聲請當事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希望讓C跟D知道我們有這樣的懷疑,
看他們會不會知難而退?
畢竟...第一個想法還是同道間不要殘殺。
結果法官居然說"367條飽受學界批評,我認為非例外中的例外我不會用"。
好了,對方聲請傳C當證人,我們請B出來當證人法院卻不予理會,
可想而知要是法官大量採用C的證詞那我們就會在二審被翻,
這還不巧是個簡上案件......
4.各位道長們,當然這邊會有很多牽涉律師法及刑法的問題,
但有沒有比較迂迴處理的方式?
先拜謝各位了 <(_ _)>
--
小弟我是受雇律師,之前有個案子牽涉到三方,
1.小弟事務所的當事人是A、被告是B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是C,
C對A已取得X元債權的執行名義(A名下無財產,但找得到人沒有跑路),
但A主張是受B委任處理事務才因而負擔X元債務,
所以提起"B應依委任關係應代A向C給付X元債務"為聲明的訴訟,
第一審B未到庭但法院仍然開了三四次庭才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A勝訴(原審對B的文書當然都是公示送達)。
2.結果B居然上訴了,還委任D律師了!
上訴聲明是用木頭章蓋的,地址也改成一個跟B本來完全無關的地址,
例如依個一被子都在東部生活的人突然地址改成澎湖,
然後澎湖(舉例)的地址送達證書的收件人是自稱A的祖母,
但是A已經50幾歲了,祖母似乎已不在世了......,
委任狀也是木頭章蓋的、原審判決是公示送達,
第二審開庭的時候還都是C陪著D律師開庭。
3.根據以上的跡象,我跟我老闆判斷應該是C盜刻印章幫B上訴,
然後D在沒有見到B本人的情形下接受C以B的名義委任,
在上次開庭的時候,我們也試圖透過依民訴367,
聲請當事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希望讓C跟D知道我們有這樣的懷疑,
看他們會不會知難而退?
畢竟...第一個想法還是同道間不要殘殺。
結果法官居然說"367條飽受學界批評,我認為非例外中的例外我不會用"。
好了,對方聲請傳C當證人,我們請B出來當證人法院卻不予理會,
可想而知要是法官大量採用C的證詞那我們就會在二審被翻,
這還不巧是個簡上案件......
4.各位道長們,當然這邊會有很多牽涉律師法及刑法的問題,
但有沒有比較迂迴處理的方式?
先拜謝各位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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