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退出人民觀審觀審試行條例研 - 律師工作討論

By Zenobia
at 2011-11-01T12:09
at 2011-11-01T12:09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偶然在台北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看到這篇聲明
po上來給大家看看
順便想請問各位道長對於司法院所推行之「人民觀審制度」的看法為何
================(分隔線)===============
台北律師公會退出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之聲明
司法院賴院長與蘇副院長在去年接受總統提名後,即對外宣稱將推動人民觀審。由於觀審
一詞,在法學文獻上未有所聞,在比較法上亦無可考據,因此究竟內涵為何?是否為司法
院所獨見創獲之新發明?自觀審一詞問世伊始,即為各界所高度關心。司法院於今年初邀
請學者、律師參與成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之際,猶再三表示官方並無定見。但
在進行幾次會議,邀請國外學者演講介紹外國制度後,由於參與「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
會」的幾位學者認為司法院早有定見,不願為官方背書,而在媒體上撰文公開表示退出該
會,司法院乃在該會不曾作成決議之情況下,宣布該會已達成階段性任務。稍後司法院發
佈新聞稿成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並同時在新聞稿內宣布該委員會將
根據「表意而不表決」等12項立法原則研制條文。該委員會以蘇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以機關代表居絕大多數,由於司法院計畫擇嘉義及士林兩所地方法院試辦,因此來
函邀請本會及嘉義律師公會推派代表參加。
鑑於司法院在形成觀審制立法原則之過程裡,並未以公聽會或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充分徵
詢律師界之意見,本會乃於今年8月20日與全聯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及花蓮、宜蘭、基
隆、桃園、新竹律師公會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主辦「揭開觀審制面紗」座談會,並
邀得司法院刑事廳張永宏法官到會解說觀審制之具體構想。該次座談會與談之學者及各公
會代表,對於司法院竟意圖倉促立法完成對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革命性意義的人民參與審判
制度,咸表高度憂慮,尤其觀審制以死刑、無期徒刑案件為試辦對象,以被告之生命及人
身自由為實驗品,卻不許被告選擇是否接受觀審,亦無足以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完善
配套措施,能保觀審制不造成冤屈?且表意而不表決,更有使觀審員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
之疑懼。與會者大率因而倡言人民參與審判乃是百年大計,力主應從長計議,不應倉促立
法。會後,主辦此次座談會之團體更隨即發表共同聲明,反對倉促立法,並敦請司法院放
下權力的傲慢,真正傾聽人民的聲音,博採眾議,廣納雅言。
本會代表乃根據律師界於上述座談會表達之意見,於今年9月1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
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針對司法院已完成之部分草案條文以書面提出如下修正建議:
一、立法目的應明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係為提升司法民主正當性,以明審判權乃基於全體
國民付託之旨。
二、鑑於司法院擇定死刑、無期徒刑案件試辦,觀審員之人數應仿日、韓立法例,訂為9
人,以求慎重。
三、被告應有拒絕被實驗之權利,因此被告不願接受觀審審判者,不實施觀審審判。
四、為免法律專業知識與職業法官顯不對稱之觀審員,在形成終局決定之過程中,輕易為
職業法官左右,因此法律之解釋適用及程序性之中間評議,應由法官專擅,觀審員不置喙
之。終局評議應由觀審員就事實爭點進行討論並依多數決方式作成決議,再由法官聽取後
進行評決。
五、為使觀審員能與職業法官進行有實質意義之對話與討論,自應力求觀審員與職業法官
所掌握之案情資訊對稱,因此觀審制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卷證併送規
定於觀審案件不適用之。
六、觀審案件不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而且具有國民主權行使之憲政意義,其關於有罪與
否之認定應不容上級審輕易更易,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二審之覆審制構造,於觀審案件不
適用之。
本會乃民間團體,固不能強人所難,強要官方所組成以機關代表居多數之委員會接受本會
意見,因此本會本於君子和而不同的態度,對於本會意見不為該委員會所採納,本即坦然
以對。詎,該次會後,司法院竟即於今年9月7日發佈新聞稿,宣稱該次開會經熱烈討論後
,形成多項共識云云,對於本會意見與官方所謂共識全數相左乙節,新聞稿卻隻字未提。
按,道不同不相為謀,本會根據律師界意見所反應之聲音,既難為該委員會所重視,復竟
遭司法院新聞稿指為與官方已形成共識,則為免外界誤解,以致壓縮本會日後基於在野法
曹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在國會提出民間版立法對案爭取支持之空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
議乃於今年9月14日決議退出該委員會。此項決議除已具函告知司法院外,並特此聲明,
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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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上來給大家看看
順便想請問各位道長對於司法院所推行之「人民觀審制度」的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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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退出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之聲明
司法院賴院長與蘇副院長在去年接受總統提名後,即對外宣稱將推動人民觀審。由於觀審
一詞,在法學文獻上未有所聞,在比較法上亦無可考據,因此究竟內涵為何?是否為司法
院所獨見創獲之新發明?自觀審一詞問世伊始,即為各界所高度關心。司法院於今年初邀
請學者、律師參與成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之際,猶再三表示官方並無定見。但
在進行幾次會議,邀請國外學者演講介紹外國制度後,由於參與「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
會」的幾位學者認為司法院早有定見,不願為官方背書,而在媒體上撰文公開表示退出該
會,司法院乃在該會不曾作成決議之情況下,宣布該會已達成階段性任務。稍後司法院發
佈新聞稿成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並同時在新聞稿內宣布該委員會將
根據「表意而不表決」等12項立法原則研制條文。該委員會以蘇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以機關代表居絕大多數,由於司法院計畫擇嘉義及士林兩所地方法院試辦,因此來
函邀請本會及嘉義律師公會推派代表參加。
鑑於司法院在形成觀審制立法原則之過程裡,並未以公聽會或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充分徵
詢律師界之意見,本會乃於今年8月20日與全聯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及花蓮、宜蘭、基
隆、桃園、新竹律師公會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主辦「揭開觀審制面紗」座談會,並
邀得司法院刑事廳張永宏法官到會解說觀審制之具體構想。該次座談會與談之學者及各公
會代表,對於司法院竟意圖倉促立法完成對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革命性意義的人民參與審判
制度,咸表高度憂慮,尤其觀審制以死刑、無期徒刑案件為試辦對象,以被告之生命及人
身自由為實驗品,卻不許被告選擇是否接受觀審,亦無足以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完善
配套措施,能保觀審制不造成冤屈?且表意而不表決,更有使觀審員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
之疑懼。與會者大率因而倡言人民參與審判乃是百年大計,力主應從長計議,不應倉促立
法。會後,主辦此次座談會之團體更隨即發表共同聲明,反對倉促立法,並敦請司法院放
下權力的傲慢,真正傾聽人民的聲音,博採眾議,廣納雅言。
本會代表乃根據律師界於上述座談會表達之意見,於今年9月1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
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針對司法院已完成之部分草案條文以書面提出如下修正建議:
一、立法目的應明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係為提升司法民主正當性,以明審判權乃基於全體
國民付託之旨。
二、鑑於司法院擇定死刑、無期徒刑案件試辦,觀審員之人數應仿日、韓立法例,訂為9
人,以求慎重。
三、被告應有拒絕被實驗之權利,因此被告不願接受觀審審判者,不實施觀審審判。
四、為免法律專業知識與職業法官顯不對稱之觀審員,在形成終局決定之過程中,輕易為
職業法官左右,因此法律之解釋適用及程序性之中間評議,應由法官專擅,觀審員不置喙
之。終局評議應由觀審員就事實爭點進行討論並依多數決方式作成決議,再由法官聽取後
進行評決。
五、為使觀審員能與職業法官進行有實質意義之對話與討論,自應力求觀審員與職業法官
所掌握之案情資訊對稱,因此觀審制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卷證併送規
定於觀審案件不適用之。
六、觀審案件不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而且具有國民主權行使之憲政意義,其關於有罪與
否之認定應不容上級審輕易更易,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二審之覆審制構造,於觀審案件不
適用之。
本會乃民間團體,固不能強人所難,強要官方所組成以機關代表居多數之委員會接受本會
意見,因此本會本於君子和而不同的態度,對於本會意見不為該委員會所採納,本即坦然
以對。詎,該次會後,司法院竟即於今年9月7日發佈新聞稿,宣稱該次開會經熱烈討論後
,形成多項共識云云,對於本會意見與官方所謂共識全數相左乙節,新聞稿卻隻字未提。
按,道不同不相為謀,本會根據律師界意見所反應之聲音,既難為該委員會所重視,復竟
遭司法院新聞稿指為與官方已形成共識,則為免外界誤解,以致壓縮本會日後基於在野法
曹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在國會提出民間版立法對案爭取支持之空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
議乃於今年9月14日決議退出該委員會。此項決議除已具函告知司法院外,並特此聲明,
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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