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容,是否對員工不利? - 加班
By Rachel
at 2014-06-26T14:00
at 2014-06-26T14:00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是我同學工作場所的勞動契約書
因為原本應徵進去的主管說不用簽約,但換了主管就變成要簽約
合約落落長,他怕有什麼文字遊戲
想詢問板上的達人們,這樣的合約有沒有什麼問題?
謝謝大家!
--------合約內容-------
為使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經充分溝通同意訂定本勞動契約,共同遵守以下約定條款:
第一條: 契約時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乙方在甲方服務。屬场計月薪□計月薪部分工時□計時薪人員
資格:
乙方應依政府法令規定取得相關合格人員資格或領有證照,日後並應依規定修畢相關專業學分或 完成研習時數,方得繼續於甲方處任職否則乙方同意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二條: 工作地點:
(一)甲方之營業場所(幼兒園、安親班)及戶外教學場所;乙方同意如業務需要得接受甲方派遣至甲方
相關之工作場所任職服務。
(二)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在平等互惠原則下職務調動(如輪調、轉任等)。
第三條: 工作項目:
(一)乙方工作事項主要依甲方需求及視其能力職種指派之(幼兒園及安親班各種班別教師、教保
員、助理教保員,行政、廚工…等)
(二)其他候補性工作(如清潔、擦拭、灑掃、隨車、家訪、節慶及教學活動 ……….等)。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條: 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工作起迄時間約定,今同意概依甲方內部公告時間為基準,但必要時得另行調整工作時間及調配休息時間。
(二)乙方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且確悉甲方行業之特殊性,乙方同意工作時間應配合甲方實際需要,接受甲方之調整調動,必須工作完成後始得離去。
第五條: 服務原則:
(一)乙方處理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持職業道德、精盡專業技能、提升教學品
質、維護學校形象,適時適切完成應盡之職責,不得怠惰、失職,或藉職務上之便利,營私舞弊、
收受不當餽贈、破壞團結或其他違反甲方工作規則及人事管理規章之行為。
(二)乙方於甲方服務期間不得有不法情事,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違反公序良俗及破壞園方聲
譽之行為。
(三)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時間,不遲到早退或任意請假,工作時間前完成教學(教案、教材)準 備,工作時間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雜誌、上網、聊天、接聽私人電話或處理私人事務,亦不得在工作場所打瞌睡或擅離工作崗位,注重服裝儀容、對家屬及幼童態度親切和藹,避免爭吵不耐。
(四)乙方不得體罰幼童,辱罵幼童,不得抽煙酗酒,聚眾茲事。
(五)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法令規定,尊重幼童其獨立之人格自尊。
(六) 乙方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要求研習時數或實習,此乃個人取得證照資格,甲方得
不給公假。
(七)違反服務原則情節重大者,乙方同意甲方不經預告終於契約。
第六條: 例休假(息)日:
(一)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二)各類假日及休息日,日工資照給。
(三)倘其每月休假(息)不足日數之加班工資,現已協議納入額外福利津貼之補貼發給。
(四)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及臨時需要,同意於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
(五)乙方休假期間,若甲方有緊急事件急需處理,得通知乙方即時協助處理。
(六)為配合工作進度、經營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採彈性變動工時並得彈性調整各類休息及工作時間
第七條: 特別休假:
乙方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應與甲方單位主管協商排定,並於該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非得歸咎
於甲方時,視為放棄。如可歸責於甲方時,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甲方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日期乙方同意甲方得以寒、暑假、春節或甲方多放之假期予以抵充,若不足抵充時,甲方仍需補足或補給工資。
第八條:
請假:
乙方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仍應事先或事後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如不依規定請假
以曠職論處。
第九條: 薪資(工資及福利津貼):
(一)乙方每月薪資可分為工資與額外福利津貼兩類,今甲乙雙方議約定每月工資為 元,另每月薪資超出月工資部分,乙方同意應為額外福利津貼,且其係為甲方之激勵、勉勵及福利性給與。
(二)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加班費,給付金額如有超出法定應領加班費之部分,今雙方協議同意可抵充補發甲方應付之各類可能不足工資,如給付金額不足,甲方需於次月發薪日補足。
(三)為改善乙方生活及平常資金需求,乙方得於每月 __ 日,依實際需要彈性申請預借支春節、端午
節、中秋節、紅利、年終獎金等獎(節)金之部分金額,做為額外福利津貼之發給,惟其乙方預支
之身份資格仍須符合以下規定,因此提前所預支之獎(節)金,仍須於日後獎(節)金之應發放月
份扣減抵充之:
1. 無記過以上處份。
2. 乙方績效考核達丙級以上(含丙級)標準者。
如有於應支領獎節金之月份前離職之人員,倘符合前述標準規定者,甲方得放棄追討其預支金額之權利,並依此做為離職人員之離職金。
(四)每月工資為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撥之金額及加班費計算基礎。
(五)乙方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投保級數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金額,在每月薪資明細表勞保
扣額、健保扣額及勞退提撥欄中揭示之,乙方同意如未在30天內向甲方提出異議,即表示同意薪資
明細表所顯示之級數及金額。
(六)每月工資如有變動(如因請假、加班費、增減給薪項目…等),今雙方協議以每年2月及8月根據
前6個月平均工資,調整勞工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調整結果於
次月薪資明細表勞保扣額、健保扣額及勞退提撥欄中揭示之,如未調整,乙方應於30天內向甲方提
出異議,否則視為雙方協議繼續同意之勞、健保投保金額及勞退提繳金額。
(七)乙方同意以薪資明細單上應領工資為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生育給附、產假、婚假、職 業
傷害補償及各項法定給付之計算基礎 。
(八)額外福利津貼(非工資科目)之發放及約定,今甲乙雙方同意另依甲方[薪資給付辦法]約定辦理
(九)乙方薪資之調整由甲方視營運績效與乙方之工作內容、職務及其考勤績效訂定發給之,且每月
工資一有調整時,另以公告、會議紀錄或每月薪資明細單揭示之。
(十)乙方其薪資中所發給之額外福利津貼,除得用以鼓勵員工外,現已協議尚可抵充補發甲方應給
付之各類可能不足工資。(如:各類休假(息)日、特休假日之加班工資及其他各類工資…等)。
(十一)乙方每月之薪資由甲方於次月 _ _日發放,但薪資發放日逢放假日時,則順延發放。
(十二) 乙方同意甲方於調整乙方職務及工作場所時,應依其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增減相關加給津
貼,以符合同工同酬精神。
(十三) 乙方每月薪資,除主辦核薪的人員、與各級直屬主管外,一律採保密作業規定,不得另行探
詢討論。
第十條:
勞健保:
(一)乙方到職時應主動將參加勞健保所需之資料轉交甲方,由甲方為其辦理加保。
(二)乙方同意倘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參加甲方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提撥等權利,日後
若因此有影響損害乙方或其相關人(家屬…等)之權益時,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業務關係所持有甲方(包括甲方往來客戶)之學生資料(包括身分證號、職業性質、家
庭背景)及營業、行政、管理或電腦軟體等一切文件、檔案、資料等依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義務之資料文件均應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復制、公開或散布。
(二)除為履行甲方所約定之事項外,乙方不得自行利用或直接或間接洩漏前項資料、文件或檔案、
予第三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三)乙方離職後不得洩漏原甲方現職人員之姓名、職稱、電話或其他資料於他人,並於離職後不得
針對甲方之學生或員工進行挖角誘離或不利甲方之評論陳述及對甲方商譽有危害之情事。
(四)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甲方除得終止雙方契約關係外,乙方同意賠償甲方之損失。
(五)本條保密義務與上述規定於本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競業禁止:
(一)乙方於受雇甲方之工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1.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於甲方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2.為與甲方經營事業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班所商號等擔任受雇人、受任人、承攬人、居間人、顧問、顯名或隱名合夥人或其他職務。
(二)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即應自動離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
(三)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損害甲方之情事,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勞務或成果歸屬與授權:
(一)乙方在職期間與職務相關之創意、發明、改良、程式、構圖、教學技術、文字圖片、圖檔影像、各類著作及其他成果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並無條件同意甲方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償授權甲方得重製、改作、公開發表,或利用該著作。
(二) 乙方無條件同意授權甲方及甲方所授權對象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名字、聲音、照片及動態影像),並以免版稅方式授權甲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且無須再通知或經由乙方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乙方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
第十四條:
教育訓練
乙方應配合接受甲方所施行之教育訓練或派遣至他處受訓實習。
第十五條:
福利:
乙方於服務期間內,依法享受甲方所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及額外福利津貼。
第十六條:
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及填寫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慮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另參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五)故意損耗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甲方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每曠職一日除當日薪資不發外,並須另
行賠償人事調度費用新台幣五仟元整。
甲方依前(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
賠償事由:
(一)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行業特殊性,同意在甲方學年終止前(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不可離職,否則願賠償甲方營業損失_______萬元整。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法律責任:
1、侵占挪用公款(物)或損壞公物者。
2、故意浪費材料、公物者。
3、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甲方蒙受損失者。
4、違反勞動契約、人事規章或甲方其他管理辦法,致甲方發生損害者。
5、其他法律規定應負之責任。
第十八條:
離職相關規定:
(一)乙方經甲方錄用開始服務後,中途因故需離職者,應於____日前提出「離職申請書」預告甲方並
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離職,否則以本契約十八條相關規定處理。
(二)乙方離職未依上述預告日期預告或未完成離職移交手續者,另依當時日工資乘上上述預告日數
計算違約金扣發;惟離職不依預告日期預告,經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離職後不得利用甲方之各項資源(如文案及客戶資料等),從事與甲方利益衝突之業。
(四)乙方經甲方同意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資料及物品(如文案、器材、服裝及客戶資料等)繳還
甲方。
(五)離職手續須經園長核准且辦妥離職移交等事項並簽署離職書,始可離職,乙方若未依規定辦理
離職移交手續,視同曠職及離職未完成。
(六))乙方未依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致甲方因而造成損失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其因此所衍生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其他損害賠償及費用者,應由逕自離職之員工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安全衛生:
(一)乙方應接受甲方之規定,接受工作上所施予必要的安全衛生之教育與訓練。
(二)甲方應提供完善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甲方應即令乙方退避至安全場
所
第二十條: 職業災(傷)害補(賠)償:
如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乙方職業災(傷)害補(賠)償,若甲
方所投保之團體(職業災害)意外險或相關之責任險,其理賠所得視為職業災(傷)害之補(賠)償
款,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抵充之。
第二十一條:
普通傷害補助:
如乙方發生普通災害或傷病、殘廢、死亡時,甲方得給予乙方補助或撫恤,若甲方負擔保費所投之
團體意外險或相關之責任險,其理賠所得視為普通傷害之撫恤補助,應抵充之。
第二十二條:
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
甲方訂立並已公開揭示之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獎懲:
乙方之獎懲依甲方所訂立之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獎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雙方雇用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甲方內部其他人事規章
管理辦法、工作規則及會議協議結論辦理。
第二十五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未盡事宜,甲方得隨時修訂補充並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執存:
本契約經乙方簽署後,由甲方負保管之責;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確已詳閱全文,並於自由意思
簽署之且毫無法律保留意見。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甲方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送達處所:
甲方相關資料文件之寄送地址以合約所載之住址為送達處所,乙方住、居所地址有變動時應主動
知甲方變更,否則仍應以合約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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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本應徵進去的主管說不用簽約,但換了主管就變成要簽約
合約落落長,他怕有什麼文字遊戲
想詢問板上的達人們,這樣的合約有沒有什麼問題?
謝謝大家!
--------合約內容-------
為使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經充分溝通同意訂定本勞動契約,共同遵守以下約定條款:
第一條: 契約時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乙方在甲方服務。屬场計月薪□計月薪部分工時□計時薪人員
資格:
乙方應依政府法令規定取得相關合格人員資格或領有證照,日後並應依規定修畢相關專業學分或 完成研習時數,方得繼續於甲方處任職否則乙方同意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二條: 工作地點:
(一)甲方之營業場所(幼兒園、安親班)及戶外教學場所;乙方同意如業務需要得接受甲方派遣至甲方
相關之工作場所任職服務。
(二)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在平等互惠原則下職務調動(如輪調、轉任等)。
第三條: 工作項目:
(一)乙方工作事項主要依甲方需求及視其能力職種指派之(幼兒園及安親班各種班別教師、教保
員、助理教保員,行政、廚工…等)
(二)其他候補性工作(如清潔、擦拭、灑掃、隨車、家訪、節慶及教學活動 ……….等)。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條: 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工作起迄時間約定,今同意概依甲方內部公告時間為基準,但必要時得另行調整工作時間及調配休息時間。
(二)乙方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且確悉甲方行業之特殊性,乙方同意工作時間應配合甲方實際需要,接受甲方之調整調動,必須工作完成後始得離去。
第五條: 服務原則:
(一)乙方處理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持職業道德、精盡專業技能、提升教學品
質、維護學校形象,適時適切完成應盡之職責,不得怠惰、失職,或藉職務上之便利,營私舞弊、
收受不當餽贈、破壞團結或其他違反甲方工作規則及人事管理規章之行為。
(二)乙方於甲方服務期間不得有不法情事,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違反公序良俗及破壞園方聲
譽之行為。
(三)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時間,不遲到早退或任意請假,工作時間前完成教學(教案、教材)準 備,工作時間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雜誌、上網、聊天、接聽私人電話或處理私人事務,亦不得在工作場所打瞌睡或擅離工作崗位,注重服裝儀容、對家屬及幼童態度親切和藹,避免爭吵不耐。
(四)乙方不得體罰幼童,辱罵幼童,不得抽煙酗酒,聚眾茲事。
(五)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法令規定,尊重幼童其獨立之人格自尊。
(六) 乙方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要求研習時數或實習,此乃個人取得證照資格,甲方得
不給公假。
(七)違反服務原則情節重大者,乙方同意甲方不經預告終於契約。
第六條: 例休假(息)日:
(一)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二)各類假日及休息日,日工資照給。
(三)倘其每月休假(息)不足日數之加班工資,現已協議納入額外福利津貼之補貼發給。
(四)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及臨時需要,同意於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
(五)乙方休假期間,若甲方有緊急事件急需處理,得通知乙方即時協助處理。
(六)為配合工作進度、經營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採彈性變動工時並得彈性調整各類休息及工作時間
第七條: 特別休假:
乙方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應與甲方單位主管協商排定,並於該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非得歸咎
於甲方時,視為放棄。如可歸責於甲方時,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甲方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日期乙方同意甲方得以寒、暑假、春節或甲方多放之假期予以抵充,若不足抵充時,甲方仍需補足或補給工資。
第八條:
請假:
乙方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仍應事先或事後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如不依規定請假
以曠職論處。
第九條: 薪資(工資及福利津貼):
(一)乙方每月薪資可分為工資與額外福利津貼兩類,今甲乙雙方議約定每月工資為 元,另每月薪資超出月工資部分,乙方同意應為額外福利津貼,且其係為甲方之激勵、勉勵及福利性給與。
(二)甲方每月給付乙方之加班費,給付金額如有超出法定應領加班費之部分,今雙方協議同意可抵充補發甲方應付之各類可能不足工資,如給付金額不足,甲方需於次月發薪日補足。
(三)為改善乙方生活及平常資金需求,乙方得於每月 __ 日,依實際需要彈性申請預借支春節、端午
節、中秋節、紅利、年終獎金等獎(節)金之部分金額,做為額外福利津貼之發給,惟其乙方預支
之身份資格仍須符合以下規定,因此提前所預支之獎(節)金,仍須於日後獎(節)金之應發放月
份扣減抵充之:
1. 無記過以上處份。
2. 乙方績效考核達丙級以上(含丙級)標準者。
如有於應支領獎節金之月份前離職之人員,倘符合前述標準規定者,甲方得放棄追討其預支金額之權利,並依此做為離職人員之離職金。
(四)每月工資為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撥之金額及加班費計算基礎。
(五)乙方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投保級數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金額,在每月薪資明細表勞保
扣額、健保扣額及勞退提撥欄中揭示之,乙方同意如未在30天內向甲方提出異議,即表示同意薪資
明細表所顯示之級數及金額。
(六)每月工資如有變動(如因請假、加班費、增減給薪項目…等),今雙方協議以每年2月及8月根據
前6個月平均工資,調整勞工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調整結果於
次月薪資明細表勞保扣額、健保扣額及勞退提撥欄中揭示之,如未調整,乙方應於30天內向甲方提
出異議,否則視為雙方協議繼續同意之勞、健保投保金額及勞退提繳金額。
(七)乙方同意以薪資明細單上應領工資為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生育給附、產假、婚假、職 業
傷害補償及各項法定給付之計算基礎 。
(八)額外福利津貼(非工資科目)之發放及約定,今甲乙雙方同意另依甲方[薪資給付辦法]約定辦理
(九)乙方薪資之調整由甲方視營運績效與乙方之工作內容、職務及其考勤績效訂定發給之,且每月
工資一有調整時,另以公告、會議紀錄或每月薪資明細單揭示之。
(十)乙方其薪資中所發給之額外福利津貼,除得用以鼓勵員工外,現已協議尚可抵充補發甲方應給
付之各類可能不足工資。(如:各類休假(息)日、特休假日之加班工資及其他各類工資…等)。
(十一)乙方每月之薪資由甲方於次月 _ _日發放,但薪資發放日逢放假日時,則順延發放。
(十二) 乙方同意甲方於調整乙方職務及工作場所時,應依其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增減相關加給津
貼,以符合同工同酬精神。
(十三) 乙方每月薪資,除主辦核薪的人員、與各級直屬主管外,一律採保密作業規定,不得另行探
詢討論。
第十條:
勞健保:
(一)乙方到職時應主動將參加勞健保所需之資料轉交甲方,由甲方為其辦理加保。
(二)乙方同意倘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參加甲方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提撥等權利,日後
若因此有影響損害乙方或其相關人(家屬…等)之權益時,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業務關係所持有甲方(包括甲方往來客戶)之學生資料(包括身分證號、職業性質、家
庭背景)及營業、行政、管理或電腦軟體等一切文件、檔案、資料等依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義務之資料文件均應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復制、公開或散布。
(二)除為履行甲方所約定之事項外,乙方不得自行利用或直接或間接洩漏前項資料、文件或檔案、
予第三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三)乙方離職後不得洩漏原甲方現職人員之姓名、職稱、電話或其他資料於他人,並於離職後不得
針對甲方之學生或員工進行挖角誘離或不利甲方之評論陳述及對甲方商譽有危害之情事。
(四)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甲方除得終止雙方契約關係外,乙方同意賠償甲方之損失。
(五)本條保密義務與上述規定於本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競業禁止:
(一)乙方於受雇甲方之工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1.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於甲方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2.為與甲方經營事業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班所商號等擔任受雇人、受任人、承攬人、居間人、顧問、顯名或隱名合夥人或其他職務。
(二)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即應自動離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
(三)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損害甲方之情事,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勞務或成果歸屬與授權:
(一)乙方在職期間與職務相關之創意、發明、改良、程式、構圖、教學技術、文字圖片、圖檔影像、各類著作及其他成果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並無條件同意甲方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償授權甲方得重製、改作、公開發表,或利用該著作。
(二) 乙方無條件同意授權甲方及甲方所授權對象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名字、聲音、照片及動態影像),並以免版稅方式授權甲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且無須再通知或經由乙方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乙方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
第十四條:
教育訓練
乙方應配合接受甲方所施行之教育訓練或派遣至他處受訓實習。
第十五條:
福利:
乙方於服務期間內,依法享受甲方所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及額外福利津貼。
第十六條:
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及填寫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慮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另參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五)故意損耗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甲方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每曠職一日除當日薪資不發外,並須另
行賠償人事調度費用新台幣五仟元整。
甲方依前(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
賠償事由:
(一)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行業特殊性,同意在甲方學年終止前(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不可離職,否則願賠償甲方營業損失_______萬元整。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法律責任:
1、侵占挪用公款(物)或損壞公物者。
2、故意浪費材料、公物者。
3、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甲方蒙受損失者。
4、違反勞動契約、人事規章或甲方其他管理辦法,致甲方發生損害者。
5、其他法律規定應負之責任。
第十八條:
離職相關規定:
(一)乙方經甲方錄用開始服務後,中途因故需離職者,應於____日前提出「離職申請書」預告甲方並
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離職,否則以本契約十八條相關規定處理。
(二)乙方離職未依上述預告日期預告或未完成離職移交手續者,另依當時日工資乘上上述預告日數
計算違約金扣發;惟離職不依預告日期預告,經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離職後不得利用甲方之各項資源(如文案及客戶資料等),從事與甲方利益衝突之業。
(四)乙方經甲方同意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資料及物品(如文案、器材、服裝及客戶資料等)繳還
甲方。
(五)離職手續須經園長核准且辦妥離職移交等事項並簽署離職書,始可離職,乙方若未依規定辦理
離職移交手續,視同曠職及離職未完成。
(六))乙方未依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致甲方因而造成損失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其因此所衍生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其他損害賠償及費用者,應由逕自離職之員工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安全衛生:
(一)乙方應接受甲方之規定,接受工作上所施予必要的安全衛生之教育與訓練。
(二)甲方應提供完善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甲方應即令乙方退避至安全場
所
第二十條: 職業災(傷)害補(賠)償:
如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乙方職業災(傷)害補(賠)償,若甲
方所投保之團體(職業災害)意外險或相關之責任險,其理賠所得視為職業災(傷)害之補(賠)償
款,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抵充之。
第二十一條:
普通傷害補助:
如乙方發生普通災害或傷病、殘廢、死亡時,甲方得給予乙方補助或撫恤,若甲方負擔保費所投之
團體意外險或相關之責任險,其理賠所得視為普通傷害之撫恤補助,應抵充之。
第二十二條:
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
甲方訂立並已公開揭示之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獎懲:
乙方之獎懲依甲方所訂立之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獎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雙方雇用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甲方內部其他人事規章
管理辦法、工作規則及會議協議結論辦理。
第二十五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未盡事宜,甲方得隨時修訂補充並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執存:
本契約經乙方簽署後,由甲方負保管之責;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確已詳閱全文,並於自由意思
簽署之且毫無法律保留意見。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甲方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送達處所:
甲方相關資料文件之寄送地址以合約所載之住址為送達處所,乙方住、居所地址有變動時應主動
知甲方變更,否則仍應以合約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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