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先進,我老闆要我修改一下目前公司內的勞動契約
因為之前有發生,員工沒有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離職前必須先告知
查了法規,勞基法對於員工未預先告知離職,無罰則
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公司對勞工沒有皮條。
所以我想在這次修改的勞動契約內增加此一條文
(三)乙方須預告終止契約之責任義務:
1.乙方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須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甲方。
2.乙方預告甲方終止契約後,須辦理職務交接、器材歸還、離職程序。
3.乙方違反預告期間或未經預告即逕行離職,為乙方違約事項,如因而導致甲方蒙受損害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顏色這條款,可行嗎?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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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有發生,員工沒有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離職前必須先告知
查了法規,勞基法對於員工未預先告知離職,無罰則
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公司對勞工沒有皮條。
所以我想在這次修改的勞動契約內增加此一條文
(三)乙方須預告終止契約之責任義務:
1.乙方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須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甲方。
2.乙方預告甲方終止契約後,須辦理職務交接、器材歸還、離職程序。
3.乙方違反預告期間或未經預告即逕行離職,為乙方違約事項,如因而導致甲方蒙受損害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顏色這條款,可行嗎?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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