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為定義(法律專業請進)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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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自己覺得規定不合理,但

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跟你說的商業行為無關
不限於有對價,避免規避法律是歷來解釋方法

宣稱免費,沒用

APP使用者可以關掉廣告,那表示有廣告收入(並不是每個人都會關掉)




供參考解釋:

銓敘部90.05.18.(9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要旨:
公務員先後兩次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赴大陸地
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該行為事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本文: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是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兼職係採「原
則禁止,例外許可」主義,且其例外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次查銓敘
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臺銓華參字第三00六四號函釋略以:
「......『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
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有關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
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
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
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銓敘部90.05.18. (
九0)法字一字第二0二五二九八號書函)


※ 引述《gahuiojk (一介武夫)》之銘言:
: 公務人員不得兼職,且不得有商業行為。
: (手機APP嵌入Google 廣告)已經知道屬於商業行為
: 但是我在創用CC看到了一篇
: http://creativecommons.tw/node/994
: 其中寫了一段
: 「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
: ,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不具有「內
: 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關係」,則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非商業行
: 為」。」
: 如果APP內的廣告可以關掉,是否就不屬於商業行為
: 也就不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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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7-05-23
簡單講,不是因為不收錢,就不算嫖(九品芝麻官梗)
服務法釘的是 "行為"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5-23
換句話說公務員的部落格旁邊也不能放google ad吧?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5-26
整個就包山包海了,除了每月薪俸,差不多無法增加任
何收入。
Belly avatarBelly2017-05-27
部落格? 要看情況........不然連臉書都不行了..:D
Agatha avatarAgatha2017-05-30
我是說自己可以拿到廣告收益那種,臉書上官方放的廣
告一般自己是沒有收益的
Liam avatarLiam2017-06-01
像是這種HTTP://tinyurl.com/lozbxz3
Eden avatarEden2017-06-02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6-03
樓上還是弄錯重點,重點不在收費,重點是「經營」商業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06-07
其實如果說半毛錢不拿,根本不屬於商業範疇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6-12
「欲繼續經濟行為」
Jacky avatarJacky2017-06-15
如拍賣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函釋認為是可以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6-20
銓 敍 部 97 年 11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0973000078 號書函
Freda avatarFreda2017-06-20
那要自己用過的,你有可能每天拍賣自己用過的物品嗎?繼
續性就不符合了,可以爬文看以前我寫的,大概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