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週彈性工時的例假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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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勞基法31-1提到四週變形工時的每兩週應有兩日例假
請問這兩週是指四週當中的任兩週(1,2週,2,3週,3,4週)?
還是只要第1,2週一起,第3,4週一起分開計算即可呢?
有搜尋過以前文章但沒找到相關討論
第一次提問,請多包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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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0-07-27
Daniel avatarDaniel2020-07-28
任意兩週內(一週是週一到週日)都需要有才可以
David avatarDavid2020-07-31
是一二週一起看 三四週一起看 接著五六週
不然你圖片的班表如何成立
Oscar avatarOscar2020-08-02
比較好理解的方式,就是最多只能連續上班12天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8-07
以前就有新聞,勞動部自己都說最多可連上24天都不違法
了(如果四個休息日都加班的話)
Selena avatarSelena2020-08-11
一二週一起,三四週一起。「每」應該視為一個框定的概念
。舉例來說我規劃每半年出國一次,不會是1到6月一次、2到
7月要一次…這樣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