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勞基法31-1提到四週變形工時的每兩週應有兩日例假
請問這兩週是指四週當中的任兩週(1,2週,2,3週,3,4週)?
還是只要第1,2週一起,第3,4週一起分開計算即可呢?
有搜尋過以前文章但沒找到相關討論
第一次提問,請多包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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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31-1提到四週變形工時的每兩週應有兩日例假
請問這兩週是指四週當中的任兩週(1,2週,2,3週,3,4週)?
還是只要第1,2週一起,第3,4週一起分開計算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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