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涉訟被約談可以請公假嗎? - 公職
By Rebecca
at 2016-06-25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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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銓敘部88.05.21.八八臺法二字第1760149號函釋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tja3ap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所指為何疑義?
一、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四條第八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或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
二、經查上開修正係將本部歷次相關函釋予以明定,有關本條款所稱
「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
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二)公務人員於民事
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
行職務有關者。(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
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銓敘部88.05.21.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六0一四九號函)
是以,倘公務人員因公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依前開函釋尚非屬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出庭作證、原告或被告等情
尚難認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屬法定義務而給予公假
惟服務機關倘另有內部行政規則制定相關公假規定,由各機關依職權酌予認定
至公務人員倘因公暫離服務機關至他處所,尚得依各機關差勤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差
併予敘明
2.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13 公保字第1020003048號函釋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dgbk22
有關所詢公務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法務部廉政署訊問,得否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有關規定,認定為偵查程序,予以涉訟輔助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
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
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
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另公務人員如於偵查程序中列為「犯罪嫌疑人」,屬上開輔助辦法第
5條所定範圍;惟如係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通知到場接受
詢問者,則非屬該條所定範圍,尚無該辦法之適用餘地(本會90年
12月27日公保字第 9007205號書函釋參照)。據此,公務人員遭法
務部廉政署以有犯罪嫌疑進行訊問,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
法予以涉訟輔助。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時,仍應本於職權審酌
其是否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自不待言。
是以,倘原PO所述係公務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列為「犯罪嫌疑人」
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予以涉訟輔助
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時,仍應本於職權審酌其是否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
※ 引述《hgr123 (小蜜蜂)》之銘言:
: 朋友前陣子因為某些公事,被列為
: 犯罪嫌疑人,然而這陣子一直被司
: 法單位約談,因為他是新人,假不
: 多,他們單位又說犯罪嫌疑人不能
: 請公假,只有證人可以請公假去約
: 談,剛剛很沮喪的跟我說(法院都
: 還沒判我罪,我們單位已經先判我
: 有罪了),請問犯罪嫌疑人真的不
: 能請公假去約談嗎?
--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tja3ap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所指為何疑義?
一、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四條第八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或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
二、經查上開修正係將本部歷次相關函釋予以明定,有關本條款所稱
「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
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二)公務人員於民事
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
行職務有關者。(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
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銓敘部88.05.21.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六0一四九號函)
是以,倘公務人員因公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依前開函釋尚非屬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出庭作證、原告或被告等情
尚難認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屬法定義務而給予公假
惟服務機關倘另有內部行政規則制定相關公假規定,由各機關依職權酌予認定
至公務人員倘因公暫離服務機關至他處所,尚得依各機關差勤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差
併予敘明
2.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3.13 公保字第1020003048號函釋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dgbk22
有關所詢公務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法務部廉政署訊問,得否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有關規定,認定為偵查程序,予以涉訟輔助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
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
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
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另公務人員如於偵查程序中列為「犯罪嫌疑人」,屬上開輔助辦法第
5條所定範圍;惟如係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通知到場接受
詢問者,則非屬該條所定範圍,尚無該辦法之適用餘地(本會90年
12月27日公保字第 9007205號書函釋參照)。據此,公務人員遭法
務部廉政署以有犯罪嫌疑進行訊問,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
法予以涉訟輔助。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時,仍應本於職權審酌
其是否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自不待言。
是以,倘原PO所述係公務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列為「犯罪嫌疑人」
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予以涉訟輔助
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時,仍應本於職權審酌其是否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
※ 引述《hgr123 (小蜜蜂)》之銘言:
: 朋友前陣子因為某些公事,被列為
: 犯罪嫌疑人,然而這陣子一直被司
: 法單位約談,因為他是新人,假不
: 多,他們單位又說犯罪嫌疑人不能
: 請公假,只有證人可以請公假去約
: 談,剛剛很沮喪的跟我說(法院都
: 還沒判我罪,我們單位已經先判我
: 有罪了),請問犯罪嫌疑人真的不
: 能請公假去約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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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6-25T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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