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去年10月底機關報到,
因為去年也剛好考上研究所(一般生),
考上普考的時候先辦了休學,因為還是很想把研究所讀完,
這幾天寫了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進修報告,
無奈到了人事那邊,會辦中他們的意見是:
依據公務人員進修法第9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
列各款資格人員: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 (成) 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
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認為我與上開規定不符。
想請問大家的是,
我並非學校選送進修,應該是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
這樣應該不適用選送規定吧???
如果真適用的話,那麼為何無法適用施行細則第13條第二款: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
列各款資格人員: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因為並不是非得要回去讀不可,但是畢竟是自己的權利,還是想弄清楚,
煩請版上幫忙解惑了,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