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邊看到行乞的人應該做些什麼 - 社工

By Susan
at 2008-06-03T00:05
at 2008-06-03T00: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ay7358 (跳)》之銘言:
: 看到這樣的情況身為社會工作者該做些什麼
: 是看看不去理會
: 還是該去通報相關單位來處理這樣的情況
: 因為我覺得有這樣的狀況是應該要被處理而不是放由他們這樣子的吧
: 那如果要通報的話要通報哪些單位
: 而我們又可以為他們做什麼
: 而這些單位是真的會去處理的嗎
: 通報了真的有效嗎
: 就麻煩各位前輩幫我解答一下這個突然想到的問題
: 謝謝了
就公部門處理的方式來說是無解
憲法保障了人民遷徙的自由~
公部門介入的點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點,就是要有以下狀況通報才會有人處理
1. 違反了社會秩序法,簡單來說就是他妨礙到了其他人
這時候就要有人打電話給警察局
警察到場後只能進行驅離而已,除非他有以下狀況
(1)明顯的傷害跡象,例如自殘傷人(察看身份資料、強制就醫)
(2)查無身份,(通報社會局帶回進行遊民處遇)
(3) 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強制送醫)
(4) 該民眾有精神障礙(認身心障礙手冊,通報衛生局強制就醫)
2. 該民眾無明顯障礙,年滿65歲
(1)查無身份,(進入遊民安置程序)
(2)查有身份,(生命有立即性危險-->送醫治療)
(生命無立即性危險-->通知家屬,
查無家屬進入社會局處理後續安置等事宜)
3. 該民眾無明顯身體障礙,但未滿65歲
(1)查無身份,(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帶回遊民收容所短期安置)
(這三地有設置遊民收容所)
(2)查無身份,有立即就醫需要-->強制就醫,康復後進入遊民安置處遇
(3)查有身份,-->違反社會秩序法 (警察處理)
未違反社會秩序法(沒輒,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頂多通知家屬)
4. 該民眾有明顯身心障礙狀況,但未滿65歲
(1)查無身份-->(先就醫,由醫院評估後續,通常觀察三天)
A.精障 -->通知衛生局
B.智能障礙-->送醫(後續轉社會局處理,成保或身障個管)
簡單來說切入的點就是幾個
第一步一定是通知警察,然後警察進行初步狀況瞭解,之後從以下幾點來評估
(程序是這樣,但大多數的警察聽到遊民二字,就叫你直接找社會局了,他們不處理)
(為了這程序,社會司每年都舉辦遊民研討會,號召警政、衛政和社政來討論問題)
1. 是否違反社會秩序法-->只要這民眾行為能力正常,無明顯需要就醫需求
通報警察頂多是去趕人而已
社工無介入點,除非該個案主動願意接受社工服務
2. 是否年滿65歲 -->年滿65歲後才能切入是否協助他申請老人相關津貼補助
或是進入安置流程,未滿65歲通通沒輒
3. 是否有明確身心障礙狀況-->這狀況一定是先送醫評估
無身心障礙手冊,就醫後醫生評估無問題則放生
有後續安置需要就需看障別
1.精障及傳染疾病方面是衛生局
2.智障是社會局
3.其餘障別只要行為能自理且未滿65歲無立即危險-->放生
遊民的廣義定義是指流落在外居無定所之民眾
並無針對是否具備身份
但大多數的縣市政府除了高雄市、高雄縣、台北市之外
通通都是以是否查的到身份為處理要件
因為據我所知是因為這三地設有遊民收容所
所以可以進行短期安置收容服務,沒設立收容所的,只好自由放生
查無身份者進入遊民處理流程
查有身份但未滿65歲,且無身心障礙手冊,只要無生命危險就是放生
有生命危險就是協助就醫,(醫療費由家屬買單)
上述三縣市若查有身份,民眾通報的話只要通知不到家屬,且該民眾居無定所
或是已經是列冊的遊民,該民眾會被請到遊民收容所短期安置,期滿之後就是放生~
恩,遊民這業務很難做~社工也很難切入
之前我的業務就是遊民服務,得一個人到車站去跟街友遊民打交道
每個遊民和街友的身上都有著許多辛酸的故事~唉
---
上面講的都是公部門的處理流程,還有不少民間團體是針對遊民再做服務的
那處理方式就又不一樣了
--
: 看到這樣的情況身為社會工作者該做些什麼
: 是看看不去理會
: 還是該去通報相關單位來處理這樣的情況
: 因為我覺得有這樣的狀況是應該要被處理而不是放由他們這樣子的吧
: 那如果要通報的話要通報哪些單位
: 而我們又可以為他們做什麼
: 而這些單位是真的會去處理的嗎
: 通報了真的有效嗎
: 就麻煩各位前輩幫我解答一下這個突然想到的問題
: 謝謝了
就公部門處理的方式來說是無解
憲法保障了人民遷徙的自由~
公部門介入的點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點,就是要有以下狀況通報才會有人處理
1. 違反了社會秩序法,簡單來說就是他妨礙到了其他人
這時候就要有人打電話給警察局
警察到場後只能進行驅離而已,除非他有以下狀況
(1)明顯的傷害跡象,例如自殘傷人(察看身份資料、強制就醫)
(2)查無身份,(通報社會局帶回進行遊民處遇)
(3) 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強制送醫)
(4) 該民眾有精神障礙(認身心障礙手冊,通報衛生局強制就醫)
2. 該民眾無明顯障礙,年滿65歲
(1)查無身份,(進入遊民安置程序)
(2)查有身份,(生命有立即性危險-->送醫治療)
(生命無立即性危險-->通知家屬,
查無家屬進入社會局處理後續安置等事宜)
3. 該民眾無明顯身體障礙,但未滿65歲
(1)查無身份,(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帶回遊民收容所短期安置)
(這三地有設置遊民收容所)
(2)查無身份,有立即就醫需要-->強制就醫,康復後進入遊民安置處遇
(3)查有身份,-->違反社會秩序法 (警察處理)
未違反社會秩序法(沒輒,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頂多通知家屬)
4. 該民眾有明顯身心障礙狀況,但未滿65歲
(1)查無身份-->(先就醫,由醫院評估後續,通常觀察三天)
A.精障 -->通知衛生局
B.智能障礙-->送醫(後續轉社會局處理,成保或身障個管)
簡單來說切入的點就是幾個
第一步一定是通知警察,然後警察進行初步狀況瞭解,之後從以下幾點來評估
(程序是這樣,但大多數的警察聽到遊民二字,就叫你直接找社會局了,他們不處理)
(為了這程序,社會司每年都舉辦遊民研討會,號召警政、衛政和社政來討論問題)
1. 是否違反社會秩序法-->只要這民眾行為能力正常,無明顯需要就醫需求
通報警察頂多是去趕人而已
社工無介入點,除非該個案主動願意接受社工服務
2. 是否年滿65歲 -->年滿65歲後才能切入是否協助他申請老人相關津貼補助
或是進入安置流程,未滿65歲通通沒輒
3. 是否有明確身心障礙狀況-->這狀況一定是先送醫評估
無身心障礙手冊,就醫後醫生評估無問題則放生
有後續安置需要就需看障別
1.精障及傳染疾病方面是衛生局
2.智障是社會局
3.其餘障別只要行為能自理且未滿65歲無立即危險-->放生
遊民的廣義定義是指流落在外居無定所之民眾
並無針對是否具備身份
但大多數的縣市政府除了高雄市、高雄縣、台北市之外
通通都是以是否查的到身份為處理要件
因為據我所知是因為這三地設有遊民收容所
所以可以進行短期安置收容服務,沒設立收容所的,只好自由放生
查無身份者進入遊民處理流程
查有身份但未滿65歲,且無身心障礙手冊,只要無生命危險就是放生
有生命危險就是協助就醫,(醫療費由家屬買單)
上述三縣市若查有身份,民眾通報的話只要通知不到家屬,且該民眾居無定所
或是已經是列冊的遊民,該民眾會被請到遊民收容所短期安置,期滿之後就是放生~
恩,遊民這業務很難做~社工也很難切入
之前我的業務就是遊民服務,得一個人到車站去跟街友遊民打交道
每個遊民和街友的身上都有著許多辛酸的故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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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的都是公部門的處理流程,還有不少民間團體是針對遊民再做服務的
那處理方式就又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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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08-06-03T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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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6-05T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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