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未滿三年 但改制直轄市 任用機關問題 - 考試
By Andrew
at 2013-02-23T11:52
at 2013-02-23T11:52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好
小弟於去年三月地特分發至桃園縣某公所服務
而桃園縣即將改制成直轄市
改制後 公所成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應該吧)
屆改制時 小弟任期還未滿三年 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
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
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問題一:依前法第九條第一項可知未滿三年時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但
屆時公所為直轄市管轄(若有誤請指正),是不是有可能被調往縣府就職呢?
問題二:同條第二項有適用於直轄市改制嗎?若適用,問題一就顯多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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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去年三月地特分發至桃園縣某公所服務
而桃園縣即將改制成直轄市
改制後 公所成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應該吧)
屆改制時 小弟任期還未滿三年 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
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
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問題一:依前法第九條第一項可知未滿三年時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但
屆時公所為直轄市管轄(若有誤請指正),是不是有可能被調往縣府就職呢?
問題二:同條第二項有適用於直轄市改制嗎?若適用,問題一就顯多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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