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分署工作心得 - 公職
By Odelette
at 2013-12-12T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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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鑑於之前推文把執行分署說的很輕鬆
所以想來說明一下 執行分署的危險情形
1、執行名義之送達:
任何一個案件,最重要的是稅單或罰單有沒有送達到義務人住所
(注意:非戶籍地為主)送達錯誤 接下去的執行命令都是違法的
曾有一個書記官就是沒有注意移送書與執行名義
之名字是不同 當然送達的地址也不同 而去違法扣押對方的存款
對方怒嗆要告國賠
後來該名書記官親自帶著水果禮盒登門道歉,才結束國賠的風險
2、扣押、收取命令:
執行名義送達合法了,扣押命令才是最容易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如果義務人已繳清稅款或罰單 只是沒有通知執行分署,
甚至連移送機關都沒有
通知,執行分署仍不得主張不知情而無過失
所以臺北分署曾有一件製作扣押
命令時仍有欠稅,但是公文發出去前已經繳清,卻仍然發文出去扣押
被義務人告國家賠償,之後一審執行分署敗訴,二審執行分署勝訴
所以還是很危險
ps:後來該名任職一年多的承辦書記官因生涯規劃也辭職了
3、查封:
查封現狀是最重要的調查,查封的標的物如屬土地,其上是否有建物,
其建物是否有合法權源,這都影響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若屬建物,
要調查是否有人居住,誰居住,有無租賃,這都有關是否點交
,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這都很重要。台中分署有一件
就是因為沒有調查法定空地,而仍訴訟中。
4、拍賣:
現場查封調查完善後,進行拍賣有2件重點直接導致有極高風險要賠償的地方
(1)拍賣公告中的拍賣價金記載錯誤且拍定後未發現
,導致義務人權利受損 臺北分署的案件,詳細情形不清楚
,大概是像拍賣底價40萬元,保證金8萬元,書記官誤載保證金為底價
所以拍賣出去的價格是8萬元而不是40萬元,這情形非常嚴重
結果是 書記官賠差價32萬元,且書記官後來也自己辭職了
但是辭職的原因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是因為太混了被逼走
(2)分配表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如果分配表優先債權人未完全受償
也就是未有多餘的錢可以分,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還沒有關係
但是當大家都是普通債權或大家都是優先債權時,未列入同順位
債權人而將款項發款出去,就會導致參與分配債權人應受償金額
未受償,這種情形也很嚴重,如果未將發出去的錢拿回來,就要
自己賠 所以真的是很危險
5、現場執行、拘提:
執行人員出去,基本上就是一股的2人出去,如果是單人股就是自己一個人出去
當然還有移送機關所派的司機 偶爾案件需要移送機關代理人出去
但是到現場 往往都是執行人員在調查,調查的事項大多是看一下義務人
居住情形、是否住於該地址或者遇到本人就告知應如何清繳稅款
會不會遇到不理性的人,一定會有,甚至拿刀的也會有
所以現場調查要自己注意一下現場狀況,包含義務人的情緒
不要挑起義務人的情緒 避免在別人的家裡發生任何意外
大概的主要風險是這樣,做執行業務,要做久才會知道什麼是很重要
所以我沒有辦法一一說明,遇到不懂的,一定要問資深或有經驗的人
不要自己覺得不重要而忽略,上頭的執行官不是每一個都會幫你注意的
如果遇到很嚴謹的執行官,其實新的書記官應該要很感謝,這樣可以
學到的東西是多很多,也許做案件會很挫折,但是以後你會感謝他。
--
所以想來說明一下 執行分署的危險情形
1、執行名義之送達:
任何一個案件,最重要的是稅單或罰單有沒有送達到義務人住所
(注意:非戶籍地為主)送達錯誤 接下去的執行命令都是違法的
曾有一個書記官就是沒有注意移送書與執行名義
之名字是不同 當然送達的地址也不同 而去違法扣押對方的存款
對方怒嗆要告國賠
後來該名書記官親自帶著水果禮盒登門道歉,才結束國賠的風險
2、扣押、收取命令:
執行名義送達合法了,扣押命令才是最容易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如果義務人已繳清稅款或罰單 只是沒有通知執行分署,
甚至連移送機關都沒有
通知,執行分署仍不得主張不知情而無過失
所以臺北分署曾有一件製作扣押
命令時仍有欠稅,但是公文發出去前已經繳清,卻仍然發文出去扣押
被義務人告國家賠償,之後一審執行分署敗訴,二審執行分署勝訴
所以還是很危險
ps:後來該名任職一年多的承辦書記官因生涯規劃也辭職了
3、查封:
查封現狀是最重要的調查,查封的標的物如屬土地,其上是否有建物,
其建物是否有合法權源,這都影響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若屬建物,
要調查是否有人居住,誰居住,有無租賃,這都有關是否點交
,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這都很重要。台中分署有一件
就是因為沒有調查法定空地,而仍訴訟中。
4、拍賣:
現場查封調查完善後,進行拍賣有2件重點直接導致有極高風險要賠償的地方
(1)拍賣公告中的拍賣價金記載錯誤且拍定後未發現
,導致義務人權利受損 臺北分署的案件,詳細情形不清楚
,大概是像拍賣底價40萬元,保證金8萬元,書記官誤載保證金為底價
所以拍賣出去的價格是8萬元而不是40萬元,這情形非常嚴重
結果是 書記官賠差價32萬元,且書記官後來也自己辭職了
但是辭職的原因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是因為太混了被逼走
(2)分配表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如果分配表優先債權人未完全受償
也就是未有多餘的錢可以分,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還沒有關係
但是當大家都是普通債權或大家都是優先債權時,未列入同順位
債權人而將款項發款出去,就會導致參與分配債權人應受償金額
未受償,這種情形也很嚴重,如果未將發出去的錢拿回來,就要
自己賠 所以真的是很危險
5、現場執行、拘提:
執行人員出去,基本上就是一股的2人出去,如果是單人股就是自己一個人出去
當然還有移送機關所派的司機 偶爾案件需要移送機關代理人出去
但是到現場 往往都是執行人員在調查,調查的事項大多是看一下義務人
居住情形、是否住於該地址或者遇到本人就告知應如何清繳稅款
會不會遇到不理性的人,一定會有,甚至拿刀的也會有
所以現場調查要自己注意一下現場狀況,包含義務人的情緒
不要挑起義務人的情緒 避免在別人的家裡發生任何意外
大概的主要風險是這樣,做執行業務,要做久才會知道什麼是很重要
所以我沒有辦法一一說明,遇到不懂的,一定要問資深或有經驗的人
不要自己覺得不重要而忽略,上頭的執行官不是每一個都會幫你注意的
如果遇到很嚴謹的執行官,其實新的書記官應該要很感謝,這樣可以
學到的東西是多很多,也許做案件會很挫折,但是以後你會感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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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2-12T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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