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公職
By Poppy
at 2017-06-02T00:50
at 2017-06-02T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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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回
(今日應酬 狀況超差)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時間: Thu Jun 1 23:00:51 2017
: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首先
本案一開始的辦理方式是?
最低標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我的意思是...
牽涉到 招標文件 有否"平板電腦" 這個規格 ?? (EX 最低標時)
或是廠商評選(如果有) 服務建議書內廠商自行提出???
前者 才會繼續討論怎麼執行廠商提出變更的程序
後者 ..."廠商自己推翻自己..." 暨使業務單位傾向要變更
個人會強烈建議 原廠商減項平板 NB另案新標...XD
(除非牽涉 獨家軟體 但 都可以從平板換NB 猜測未購買獨家軟體)
因為這種自己提規格 又自己改規格...恩~~
採購人員 要多個心眼...
BUT 如果您是業務承辦 就更要小心
: : 假設
: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財物比較單純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 二、針對增作筆電購置進行議價(此作法係將平板購置及筆電購置視為兩種獨立之履約標的、且將平板改作筆電購置視為「新增工項」)
: 平板減帳金額20萬
: 筆電增帳金額20萬
: 加減帳變更金額絕對值為40萬
: 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一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核准規定: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
: 法律依據:
: 如果要洽原廠商施作,僅能從中未辦法2-1-1及2-1-2來著手
: 以這案來說,走2-1-2就「個案敘明不經公告理由簽報首長」來洽原廠商議價較有可能成功
: (或是找到本案有任何可以符合22-1-1~22-1-15的要件,也可走中未2-1-1)
: 至於什麼理由可以讓長官接受,就看承辦人的文字能力了
:
: 另外,減作和增作的契約變更可合併辦理,只要契約變更協議書上載明減作項次為何、金額多少及增作項目為何、金額多少即可
: 建議以圖框來表示原契約工作項目及經費、契約變更後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會較清楚
: 另請注意各期程付款方式是否受總價金變更而影響
: 如果受影響亦要在契約變更協議書上重新載明付款方式
二.就本案假設條件下 尚無異議
再來 "契約變更" 這名詞 定義在哪裡???
其實母法 細則內 並未出現...
PS.法26 "同等品" 本身不是 "契約變更" 只是 訂定規格的方式...
而且 這是 招標階段就決定要不要的事情...
出現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一)
: --
(今日應酬 狀況超差)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時間: Thu Jun 1 23:00:51 2017
: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首先
本案一開始的辦理方式是?
最低標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我的意思是...
牽涉到 招標文件 有否"平板電腦" 這個規格 ?? (EX 最低標時)
或是廠商評選(如果有) 服務建議書內廠商自行提出???
前者 才會繼續討論怎麼執行廠商提出變更的程序
後者 ..."廠商自己推翻自己..." 暨使業務單位傾向要變更
個人會強烈建議 原廠商減項平板 NB另案新標...XD
(除非牽涉 獨家軟體 但 都可以從平板換NB 猜測未購買獨家軟體)
因為這種自己提規格 又自己改規格...恩~~
採購人員 要多個心眼...
BUT 如果您是業務承辦 就更要小心
: : 假設
: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財物比較單純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 二、針對增作筆電購置進行議價(此作法係將平板購置及筆電購置視為兩種獨立之履約標的、且將平板改作筆電購置視為「新增工項」)
: 平板減帳金額20萬
: 筆電增帳金額20萬
: 加減帳變更金額絕對值為40萬
: 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一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核准規定: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
: 法律依據:
: 如果要洽原廠商施作,僅能從中未辦法2-1-1及2-1-2來著手
: 以這案來說,走2-1-2就「個案敘明不經公告理由簽報首長」來洽原廠商議價較有可能成功
: (或是找到本案有任何可以符合22-1-1~22-1-15的要件,也可走中未2-1-1)
: 至於什麼理由可以讓長官接受,就看承辦人的文字能力了
:
: 另外,減作和增作的契約變更可合併辦理,只要契約變更協議書上載明減作項次為何、金額多少及增作項目為何、金額多少即可
: 建議以圖框來表示原契約工作項目及經費、契約變更後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會較清楚
: 另請注意各期程付款方式是否受總價金變更而影響
: 如果受影響亦要在契約變更協議書上重新載明付款方式
二.就本案假設條件下 尚無異議
再來 "契約變更" 這名詞 定義在哪裡???
其實母法 細則內 並未出現...
PS.法26 "同等品" 本身不是 "契約變更" 只是 訂定規格的方式...
而且 這是 招標階段就決定要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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