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公職
By Charlie
at 2017-06-06T12:12
at 2017-06-06T12:1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 假設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契約要項二十(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及二十一(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變更概分2類,是機關通知商變更的or廠商要求變更的
先由簡單的先說
1.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這邊沒有價金增加的問題,而且理由要很充分(要項裡只有4種情形)
開文者"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不適合引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或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想不出"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可以適用哪一種
舉個例子,2平板 規格內容裡面 1支規格內容有1、2、7項次規格
另1支規格內容有1、3、8項次規格
說實在的這2支手機要簽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都有點難度了
更何況"平板電腦"改成"筆電"?
------------------------------------------------------
2.機關要變更的
這邊可以玩的就很多了
如果案情允許洽別的廠商的話,建議另案採購
不會有3方的問題,契約還是1對1 + 1對1 (把條件下清楚就好)
其他直接省略不說(開文者說是廠商提變更的不細探究)
------------------------------------------------------
貼一下契約要項二十 二十一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二十、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
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
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
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 假設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契約要項二十(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及二十一(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變更概分2類,是機關通知商變更的or廠商要求變更的
先由簡單的先說
1.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這邊沒有價金增加的問題,而且理由要很充分(要項裡只有4種情形)
開文者"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不適合引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或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想不出"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可以適用哪一種
舉個例子,2平板 規格內容裡面 1支規格內容有1、2、7項次規格
另1支規格內容有1、3、8項次規格
說實在的這2支手機要簽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都有點難度了
更何況"平板電腦"改成"筆電"?
------------------------------------------------------
2.機關要變更的
這邊可以玩的就很多了
如果案情允許洽別的廠商的話,建議另案採購
不會有3方的問題,契約還是1對1 + 1對1 (把條件下清楚就好)
其他直接省略不說(開文者說是廠商提變更的不細探究)
------------------------------------------------------
貼一下契約要項二十 二十一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二十、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
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
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
,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
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Tags:
公職
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17-06-07T12:23
at 2017-06-07T12:23
By Emily
at 2017-06-11T09:55
at 2017-06-11T09:55
By Leila
at 2017-06-12T01:49
at 2017-06-12T01:49
By Ingrid
at 2017-06-16T19:19
at 2017-06-16T19:19
Related Posts
李來希宣告與反同團體合作 615「全面開
By Iris
at 2017-06-06T10:16
at 2017-06-06T10:16
驗收付款問題
By Hedwig
at 2017-06-06T08:14
at 2017-06-06T08:14
第二胎產假及育嬰請益
By Jacob
at 2017-06-06T01:22
at 2017-06-06T01:22
請問雙胞胎生產休假問題
By Caroline
at 2017-06-06T00:53
at 2017-06-06T00:53
驗收付款問題
By Quintina
at 2017-06-05T21:50
at 2017-06-05T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