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下碰到一個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個發包案正在執行的工作,但合約內容有一點點小缺點,並不是大缺點,
但如果執行契約變更就會拖的比較久,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司單位名義發函給廠商,
發函的內容寫[合約中XXX條款因為在實際執行時,意外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與不便,
本公司希望貴公司可同意甲方(本公司)違反該項條約,以降低雙方的工作量......]
然後再請廠商發函給公司,並在內容中答覆同意.
然後,就可以不受該條不實用的規定限制,不必走到契約變更的地步.
請問是否可這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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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個發包案正在執行的工作,但合約內容有一點點小缺點,並不是大缺點,
但如果執行契約變更就會拖的比較久,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司單位名義發函給廠商,
發函的內容寫[合約中XXX條款因為在實際執行時,意外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與不便,
本公司希望貴公司可同意甲方(本公司)違反該項條約,以降低雙方的工作量......]
然後再請廠商發函給公司,並在內容中答覆同意.
然後,就可以不受該條不實用的規定限制,不必走到契約變更的地步.
請問是否可這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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