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強制安置? - 社工
By Una
at 2009-04-14T01:00
at 2009-04-14T01:00
Table of Contents
前文恕刪!
小弟不是精神科從業人員,也不是實務工作者,但是之前有多少接觸過精神醫療領域
以下提出幾點相關建議和看法,歡迎大家提出其他想法來討論!
1.當精障者出現自傷傷人行為時,我們該怎麼辦?
當精障者發生自傷或暴力行為時,必須進行"緊急處置"(請注意是緊急處置,因為要
尊重精障者人權,所以不說"強制"),可以找警察(撥打110)、消防人員(撥打119)、
當地的里長,或在上班時間向當地衛生所的「公衛護士」求助
2.何謂緊急處置?
當親友或家屬找尋警察或消防人員等相關管道協助精障者"緊急安置"後,
警消會通知當地精神醫療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協同保護人(何謂保護人,請見第三點)
將有自傷或暴力行為的精障者轉送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
緊急安置之精障者交由二位以上縣市政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五日,強制鑑定也要從緊急安置之開始日起二日內完成。
若鑑定結果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病人也願意配合則安排全日住院並進行治療。
但若病人拒絕住院或無表達意願的能力,則透過「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審查會」(何謂
審查會,請見第四點),做可否強制住院之決定(核定)。
3.何謂保護人?
96年通過的新精神衛生法規定
a. 保護人的定義
第十九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
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
-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病人若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
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 保護人的責任
-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就醫: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即指有精神疾病狀態)
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 為防止嚴重病人之生命或身體有危險,保護人需『緊急處置』嚴重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條:「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
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為防止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而有全日住院之必要時,保護人需協助嚴重病人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
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不穩定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保護人
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五條:「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4.何謂審查會?
(1) 任務: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許可」與「延長許可」之審議、
強制社區治療許可與許可延長事項『異議之複審』、其他有關審查業務之事項。
(2) 組成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上面的資料都是96年新精神衛生法的內容,小弟加以整理成 Q & A方式整理出來的
希望能對原PO的問題有幫助,最後小弟強烈推薦大家一定要對精神衛生法熟悉
因為我們遇到的很多案主都可能和精神疾病有關,所以了解法律大家會知道怎樣處理!
最後也推薦大家上"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www.心生活.tw的網站,上面有很多關於精障者
的資料,其中有一堂課程講義"精神衛生法的強制措施" 裡面有一張圖我覺得很經典
就是把我上面拉哩拉紮的文字畫成一張圖,非常好用,但是小弟不知道怎樣po到b版
所以歡迎大家上網站查詢,或寄b信給我,我再把檔案傳給有需求的人!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忙,也歡迎大家提出其他建議!
很久沒走精神醫療領域的人~
--
小弟不是精神科從業人員,也不是實務工作者,但是之前有多少接觸過精神醫療領域
以下提出幾點相關建議和看法,歡迎大家提出其他想法來討論!
1.當精障者出現自傷傷人行為時,我們該怎麼辦?
當精障者發生自傷或暴力行為時,必須進行"緊急處置"(請注意是緊急處置,因為要
尊重精障者人權,所以不說"強制"),可以找警察(撥打110)、消防人員(撥打119)、
當地的里長,或在上班時間向當地衛生所的「公衛護士」求助
2.何謂緊急處置?
當親友或家屬找尋警察或消防人員等相關管道協助精障者"緊急安置"後,
警消會通知當地精神醫療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協同保護人(何謂保護人,請見第三點)
將有自傷或暴力行為的精障者轉送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
緊急安置之精障者交由二位以上縣市政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五日,強制鑑定也要從緊急安置之開始日起二日內完成。
若鑑定結果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病人也願意配合則安排全日住院並進行治療。
但若病人拒絕住院或無表達意願的能力,則透過「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審查會」(何謂
審查會,請見第四點),做可否強制住院之決定(核定)。
3.何謂保護人?
96年通過的新精神衛生法規定
a. 保護人的定義
第十九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
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
-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病人若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
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 保護人的責任
-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就醫: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即指有精神疾病狀態)
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 為防止嚴重病人之生命或身體有危險,保護人需『緊急處置』嚴重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條:「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
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為防止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而有全日住院之必要時,保護人需協助嚴重病人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
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不穩定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保護人
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五條:「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4.何謂審查會?
(1) 任務: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許可」與「延長許可」之審議、
強制社區治療許可與許可延長事項『異議之複審』、其他有關審查業務之事項。
(2) 組成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上面的資料都是96年新精神衛生法的內容,小弟加以整理成 Q & A方式整理出來的
希望能對原PO的問題有幫助,最後小弟強烈推薦大家一定要對精神衛生法熟悉
因為我們遇到的很多案主都可能和精神疾病有關,所以了解法律大家會知道怎樣處理!
最後也推薦大家上"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www.心生活.tw的網站,上面有很多關於精障者
的資料,其中有一堂課程講義"精神衛生法的強制措施" 裡面有一張圖我覺得很經典
就是把我上面拉哩拉紮的文字畫成一張圖,非常好用,但是小弟不知道怎樣po到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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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忙,也歡迎大家提出其他建議!
很久沒走精神醫療領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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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09-04-17T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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