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試用期間內 被解約.有沒有資遣費呢 - 人資
By Joe
at 2008-02-23T22:07
at 2008-02-23T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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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是跟我的認知有點出入
勞基法中把原試用期條款刪除
原意不就是要避免資方利用試用期來規避法律?
因此
只要聘雇關係成立
要終止勞動期約
除非因第十二條之情況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否則都應該依第十七條發給資遣費
還是有其他法規可以將勞基法本項規定推翻?
: 法規有點複雜,而且行政機關跟法院的見解還不一樣。
: 簡單說,結論就是:
: 試用期解雇,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你就算告到法院去,還是要不到。
: 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要要看,如果公司沒給就算了,因為公司站得住腳
: 但對你學弟而言,這一千多塊的資遣費不是重點,
: 如果他拿到資遣證明,後續是可以請失業給付的(若符合失業給付條件的話)。
: 只是,做不到一個月就被資遣,對他找下一份工作絕對有影響
: (有規模的公司都會向前一家公司詢問原因,況且他是被資遣)
: 看看他公司的HR給什麼建議囉,我們相信公司HR大多都是有良心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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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把原試用期條款刪除
原意不就是要避免資方利用試用期來規避法律?
因此
只要聘雇關係成立
要終止勞動期約
除非因第十二條之情況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否則都應該依第十七條發給資遣費
還是有其他法規可以將勞基法本項規定推翻?
: 法規有點複雜,而且行政機關跟法院的見解還不一樣。
: 簡單說,結論就是:
: 試用期解雇,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你就算告到法院去,還是要不到。
: 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要要看,如果公司沒給就算了,因為公司站得住腳
: 但對你學弟而言,這一千多塊的資遣費不是重點,
: 如果他拿到資遣證明,後續是可以請失業給付的(若符合失業給付條件的話)。
: 只是,做不到一個月就被資遣,對他找下一份工作絕對有影響
: (有規模的公司都會向前一家公司詢問原因,況且他是被資遣)
: 看看他公司的HR給什麼建議囉,我們相信公司HR大多都是有良心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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