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三佔委五缺還要高考嗎 - 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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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aban (◎任性的孩子王◎)》之銘言:
: 推 erickson:ㄟ?您應該不能權理跨官等的委五至薦七的缺吧? 07/01 08:51
: 推 erickson: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07/01 20:52

此種缺"不是跨官等"的職缺

他的寫法是 P05,P06-P07

易言之,可以當作委任缺,也可以當作薦任缺

看當事人的任用資格.

真正跨官等的通常在機關的 老二或老三 ,或者中央高司單位的一些職位

編 P09-P10 (這才是跨官等)

這種的就不能給 P07 or P08 佔,

只能實授 P09

or

取得 P09任用資格 (P08 + 2甲or 1甲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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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7-05
原來如此 豁然開朗 恍然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