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的規則問題 - 人資
By Frederic
at 2013-11-12T10:23
at 2013-11-12T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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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IWOXD0K ]
作者: Jongny () 看板: Salary
標題: [問題] 婚嫁的規則問題
時間: Tue Nov 12 09:45:41 2013
大家好 最近幾天因故要請婚假 但是我的結婚登記日已經約莫半年前了
因為擔心申請不過 問公司人資有無期限問題時 總是反過來問我 我的結婚登記日時間
查閱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資料如下網站 也都沒有提到婚假時限的問題
仔細翻閱了勞基法也的確發現 並無規範結婚後婚假申請的有效時限
我是把他解釋為"沒有時限" 但是公司也不見得這麼認為
要在板上請教一下大家 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沒有足夠的資訊前 我還不想去和公司人資正式提出婚假..
先謝謝大家的答覆
出處http://www.gcos.me/2012-07-04_about_marriage_leave.html#
婚假是勞動基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給予勞工的權益。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婚假期間,雇主工資應照給?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第 2 條所示,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因此,雇主工資應當照給。
婚假是否需提供證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43 條所示,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中「正當事由」原則上代表勞工需有
足夠理由證明該事由,所以一般還是傾向檢附具「證明」之文件。
婚假的假期日數?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第 2 條所示,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故雇主規定之婚假不得低於八日,若契約低於八日,則以「勞工請假規則」為準。
婚假只能一次請完?
根據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6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3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3 條 ( 74.03.20 )
要 旨: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
全文內容: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
假。
因此,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但有原則就有例外,這部分則可以與雇主溝通。
從另一方面來思考,這也算是給勞工的福利,使得雇主難以依其他理由,要求勞工分批請
完,而使勞工無法盡情享受長途的旅遊。
婚假是否包括例假日?
根據內政部 - (74)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函 - 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1年10月版) 第 196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要 旨: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及內政部 - (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函 - 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要 旨: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函令皆說明,除了假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婚假都應不計入例假、紀念日、勞動節及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簡單來說,婚假是不包括例假日的,所以若勞工屬一般週休
二日制,則婚假之計算需排除六、日。
這部分在新北市政府-勞基法給假規定亦有補充說明,請見網頁最下方的「備註」:
四、 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
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以上,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
如果貴公司人事認為上述為民國 74 年之函令,有日期過久而失效之疑慮(確實,我遇過
人事說上函日期太久了,不足參考),則可以再引用台北市勞工局-婚假天數與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ps: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轉7015-7019
資料更新: 2011-03-17 00:44
資料檢視: 2011-03-17 00:44
注意,這資料更新日期是 2011 年 3 月 17 日,若人事還是覺得有疑慮,就只好請他自
己致電給勞工局詢問了。
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
民法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法以來,將結婚之生效要件改為「登記婚制度」,因此
必須以結婚登記日為主,不管結婚證書(或法院公證書)上載明的日期,而是以戶籍登記為
準,另外請帖、辦理宴客或公證在法律上也未發生婚姻效力。
因此,唯有結婚才能請婚假,不包括訂婚。
此項也可以從台北市勞工局-婚假天數與規定?中得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ps: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轉7015-7019
資料更新: 2011-03-17 00:44
資料檢視: 2011-03-1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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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ngny () 看板: Salary
標題: [問題] 婚嫁的規則問題
時間: Tue Nov 12 09:45:41 2013
大家好 最近幾天因故要請婚假 但是我的結婚登記日已經約莫半年前了
因為擔心申請不過 問公司人資有無期限問題時 總是反過來問我 我的結婚登記日時間
查閱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資料如下網站 也都沒有提到婚假時限的問題
仔細翻閱了勞基法也的確發現 並無規範結婚後婚假申請的有效時限
我是把他解釋為"沒有時限" 但是公司也不見得這麼認為
要在板上請教一下大家 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沒有足夠的資訊前 我還不想去和公司人資正式提出婚假..
先謝謝大家的答覆
出處http://www.gcos.me/2012-07-04_about_marriage_leave.html#
婚假是勞動基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給予勞工的權益。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婚假期間,雇主工資應照給?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第 2 條所示,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因此,雇主工資應當照給。
婚假是否需提供證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43 條所示,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中「正當事由」原則上代表勞工需有
足夠理由證明該事由,所以一般還是傾向檢附具「證明」之文件。
婚假的假期日數?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第 2 條所示,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故雇主規定之婚假不得低於八日,若契約低於八日,則以「勞工請假規則」為準。
婚假只能一次請完?
根據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6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3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3 條 ( 74.03.20 )
要 旨: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
全文內容: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
假。
因此,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但有原則就有例外,這部分則可以與雇主溝通。
從另一方面來思考,這也算是給勞工的福利,使得雇主難以依其他理由,要求勞工分批請
完,而使勞工無法盡情享受長途的旅遊。
婚假是否包括例假日?
根據內政部 - (74)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函 - 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1年10月版) 第 196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要 旨: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及內政部 - (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函 - 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要 旨: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全文內容: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函令皆說明,除了假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婚假都應不計入例假、紀念日、勞動節及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簡單來說,婚假是不包括例假日的,所以若勞工屬一般週休
二日制,則婚假之計算需排除六、日。
這部分在新北市政府-勞基法給假規定亦有補充說明,請見網頁最下方的「備註」:
四、 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
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以上,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
如果貴公司人事認為上述為民國 74 年之函令,有日期過久而失效之疑慮(確實,我遇過
人事說上函日期太久了,不足參考),則可以再引用台北市勞工局-婚假天數與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ps: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轉7015-7019
資料更新: 2011-03-17 00:44
資料檢視: 2011-03-17 00:44
注意,這資料更新日期是 2011 年 3 月 17 日,若人事還是覺得有疑慮,就只好請他自
己致電給勞工局詢問了。
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
民法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法以來,將結婚之生效要件改為「登記婚制度」,因此
必須以結婚登記日為主,不管結婚證書(或法院公證書)上載明的日期,而是以戶籍登記為
準,另外請帖、辦理宴客或公證在法律上也未發生婚姻效力。
因此,唯有結婚才能請婚假,不包括訂婚。
此項也可以從台北市勞工局-婚假天數與規定?中得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八天不
包含例假日。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勞工婚假
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ps: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轉7015-7019
資料更新: 2011-03-1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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