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徵職災個案管理員1名 - 社工
By Carol
at 2008-08-06T11:05
at 2008-08-06T11:05
Table of Contents
一、職稱及名額:97年度「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個案管理員1名
(專案進用人員)。
二、工作地點: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三、服務期間:本職務為勞委會補助款所聘用之臨時人員,本年度之聘期,自
報到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原則,聘期屆滿未獲續聘者或
聘用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聘。
四、職務報酬:約38,573元。
五、報名期間:即日起至97年8月19日
六、考試日期:97年8月22日(上午9:00)
七、考試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二研討室(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農業處旁)
八、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社工、勞工、心理、諮商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具二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備社會工作師或諮商、臨床心理師證照者,具
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本計畫社會工作、勞工、心理、諮商相關科系之範圍如下:
1.社會工作:社會工作學系、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社會福利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
系等。
2.勞工:勞工系所、勞工關係系所、勞資關係系所等。
3.心理或諮商:心理系、臨床與諮商心理系、諮商心理學系、諮商與應用
心理學系、輔導與諮商學系、哲學諮商系等。
(二)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者。
(三)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性別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五)具備汽、機車駕照。
九、工作項目:
(一)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業務,運
用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方法辦理職災勞工家庭各項支持性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十、考試項目:
口試(佔100%):依據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及備取1名。
十一、聯絡方式及應檢具證件:
欲參加應徵者請檢附報名表(請至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網頁佈告欄最新消息下載(
http://labor.e-land.gov.tw/),限用A4紙張列印)、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自傳(A4繕寫)、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男性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工作
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影本及其他(專業能力證明,如社工師
證照或學分證明),於97年8月19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宜蘭市縣政北路1
號勞工處勞動行政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個案管理員);郵寄書面報名資料證件符
合資格者將通知口試,若證件不足及不合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退件及不另
行通知補件
本案聯絡人:林小姐,電話:(03)9251000-1472。
十二、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勞工處得隨時補充及變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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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進用人員)。
二、工作地點: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三、服務期間:本職務為勞委會補助款所聘用之臨時人員,本年度之聘期,自
報到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原則,聘期屆滿未獲續聘者或
聘用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聘。
四、職務報酬:約38,573元。
五、報名期間:即日起至97年8月19日
六、考試日期:97年8月22日(上午9:00)
七、考試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二研討室(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農業處旁)
八、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社工、勞工、心理、諮商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具二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備社會工作師或諮商、臨床心理師證照者,具
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本計畫社會工作、勞工、心理、諮商相關科系之範圍如下:
1.社會工作:社會工作學系、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社會福利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
系等。
2.勞工:勞工系所、勞工關係系所、勞資關係系所等。
3.心理或諮商:心理系、臨床與諮商心理系、諮商心理學系、諮商與應用
心理學系、輔導與諮商學系、哲學諮商系等。
(二)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者。
(三)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性別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五)具備汽、機車駕照。
九、工作項目:
(一)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業務,運
用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方法辦理職災勞工家庭各項支持性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十、考試項目:
口試(佔100%):依據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及備取1名。
十一、聯絡方式及應檢具證件:
欲參加應徵者請檢附報名表(請至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網頁佈告欄最新消息下載(
http://labor.e-land.gov.tw/),限用A4紙張列印)、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自傳(A4繕寫)、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男性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工作
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影本及其他(專業能力證明,如社工師
證照或學分證明),於97年8月19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宜蘭市縣政北路1
號勞工處勞動行政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個案管理員);郵寄書面報名資料證件符
合資格者將通知口試,若證件不足及不合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退件及不另
行通知補件
本案聯絡人:林小姐,電話:(03)9251000-1472。
十二、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勞工處得隨時補充及變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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