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網擴大 目睹兒納入 - 社工
By Christine
at 2013-02-25T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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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01/20130222000362.html
《家暴保護網擴大 目睹兒納入》
2013-02-22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限延長,
還特地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俗稱的「目睹兒」納入保護範圍內,希望藉此加強家暴
防治與擴大保護對象。
只要法院認定身體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的家庭成員,即可申請民事保護令,但現行法令規
定,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只有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行政院會這次修法延長保護令效期
到最長兩年,並放寬民眾可多次聲請,也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
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
許多目睹家暴的兒童或少年雖然身體並未受傷,卻因目睹或聽聞家暴,心靈受創,這次家
暴法修正條文也將「目睹兒」納入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
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這次修法也增列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以及會面交往等相關事宜,法院在裁定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的意見。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這次修法為因應日漸多元的案件類型,強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間擴散
,並增訂適用對象、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等,希望在法治更周延的情況下,讓家庭暴力案
件大減。
江宜樺也說,家暴防治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以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成長,有人會
解讀為家庭暴力現象越來越普及,但也正是主管機關積極宣導,讓大家知道家暴可通報的
,且要正面解決,民眾也逐漸接受「法入家門」的觀念。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這是一位沒做過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的社工師個人心得,
如有需補充說明部分,歡迎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社工前輩指教~~
先說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保護令」是什麼,
如報考社工師證照、社會行政公務員考試的人要注意喔,選擇題常考:
1.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1年以下,法院審理核發後生效,
失效前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只限1次。
2.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得不經審理,核發後生效。
3.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暴急迫危險,法院得不經審理,應於4小時內書面核發,
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給警察單位,准許核發就生效。
通報的部分,警察、醫護人員、社工、教師、保母發現家暴、性侵害事件後24小時內,
需打不用錢的113專線或上「關懷e起來」網站通報,
說明發生地點、大略情形,方便後續處理:
https://ecare.moi.gov.tw
至於113專線後續處理流程是?在此分享小弟我以前跨其他大學社工相關科系就讀時,
和這科系同學合作製作的舊作品《關鍵報告──113家暴暨性侵害通報專線》: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07/06/25/0419/
而家暴有哪些類型?
上次小弟我上星期討論的「男性關懷專線」是什麼?
台灣防暴聯盟成立的「貓頭鷹防暴申訴監督專線」又是什麼?
可到台灣防暴聯盟網站找「防暴知識+」來看:
http://www.tcav.org.tw
如想詳細了解台灣防暴聯盟在做什麼,可到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的聯盟成員查詢網址找:
http://www.twnpos.org.tw/team/team.php
只是社工專業的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工作繁雜程度...跟警察的重案組有得比,
甚至西元2011年春天,台灣台東地區有從事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官方約聘社工過勞死,
到現在小弟我每次認真整理相關清單,用力宣傳社福服務訊息時,
都擔心如因此「紫爆」申請使用社福服務人氣,
(真巧,宣導防治家暴的圖案就是「紫絲帶」~~)
不輸給座位利用率達到傳說中240%的台鐵最長編成DMU3000型柴油自強號列車,
又造成社工過勞死事件...小弟我根本就是殺人!
所以西元2012年夏天,台灣社工界舉辦「社工人力發展困境與對策公聽會」進行預防:
http://ppt.cc/UQRe
http://www.tpcsw.org.tw/Uploads/%7B2E5B4311-A8BB-4DA5-8C68-6A58B95FC509%7D_0828%e7%a4%be%e5%b7%a5%e4%ba%ba%e5%8a%9b%e7%99%bc%e5%b1%95%e5%9b%b0%e5%a2%83%e8%88%87%e5%b0%8d%e7%ad%96%e5%85%ac%e8%81%bd%e6%9c%83%e6%9c%83%e8%ad%b0%e7%b4%80%e9%8c%84%ef%bc%88%e5%8b%98%e8%aa%a4%e7%89%88).pdf
小弟我也覺得預防工作很重要,但認為先從源頭做起,就《期待學校教的兩堂課》: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12/12/18/0524/
對了,如報名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所辦「他山之石澳洲經驗觀摩研討會」,
請在西元2013年二月26日09:20前,到北捷大坪林站聯合開發大樓會議室報到,
只是這大樓管理很嚴,進去前記得拿有照片的證件換證:
http://www.ptt.cc/bbs/SW_Job/M.1361177556.A.1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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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14mp5.wordpress.com
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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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網擴大 目睹兒納入》
2013-02-22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限延長,
還特地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俗稱的「目睹兒」納入保護範圍內,希望藉此加強家暴
防治與擴大保護對象。
只要法院認定身體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的家庭成員,即可申請民事保護令,但現行法令規
定,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只有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行政院會這次修法延長保護令效期
到最長兩年,並放寬民眾可多次聲請,也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
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
許多目睹家暴的兒童或少年雖然身體並未受傷,卻因目睹或聽聞家暴,心靈受創,這次家
暴法修正條文也將「目睹兒」納入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
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這次修法也增列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以及會面交往等相關事宜,法院在裁定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的意見。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這次修法為因應日漸多元的案件類型,強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間擴散
,並增訂適用對象、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等,希望在法治更周延的情況下,讓家庭暴力案
件大減。
江宜樺也說,家暴防治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以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成長,有人會
解讀為家庭暴力現象越來越普及,但也正是主管機關積極宣導,讓大家知道家暴可通報的
,且要正面解決,民眾也逐漸接受「法入家門」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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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位沒做過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的社工師個人心得,
如有需補充說明部分,歡迎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社工前輩指教~~
先說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保護令」是什麼,
如報考社工師證照、社會行政公務員考試的人要注意喔,選擇題常考:
1.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1年以下,法院審理核發後生效,
失效前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只限1次。
2.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得不經審理,核發後生效。
3.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暴急迫危險,法院得不經審理,應於4小時內書面核發,
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給警察單位,准許核發就生效。
通報的部分,警察、醫護人員、社工、教師、保母發現家暴、性侵害事件後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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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暴有哪些類型?
上次小弟我上星期討論的「男性關懷專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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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台灣防暴聯盟網站找「防暴知識+」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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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西元2011年春天,台灣台東地區有從事家暴、性侵害服務領域官方約聘社工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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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西元2012年夏天,台灣社工界舉辦「社工人力發展困境與對策公聽會」進行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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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27T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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