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想回應,但還是忍不住要說一下
我自己讀法律的,雖說學藝不精,但也不可能去否認被告有受憲法保
障的受律師辯護的權利
所以若有法學素養深厚的大大要講述一些偉大精深的法律理論,在下
雖然絕對很有興趣願聞其詳,聆聽受教,但是不希望有人用『紮稻草
人式』的批評,誤解本人初衷,認為本人就是有意要反對刑事被告的
受辮護權
挑語病也不是這種挑法,不是嗎?
我再說明白一點好了,我的本意是說,罪證明確之被告,花錢請律師
只為了自己消災,一般的犯罪也就算了,但是像這種天怒人怨的案件
,就律師的專業觀點來看,會不會放棄自己的道德感情,完全就委託
人的法律利益去做毫不留情的攻防?
當然就算得出肯定的答案,我也能接受這在法律上合法,只是不曉得
這對律師個人的意義是什麼?被告得到了他在法律上的利益,但律師
對完成這一件成功的訴訟的背後價值在哪裡?
也就是說有一種東西的價值是凌駕於自己的道德感情之上,律師為了
完成那種價值,所以寧願擱置對於該案件高度的道德感情而去幫一個
自己素昧平生的爛人(明知他是爛人)辨護
我很好奇的是,那會是什麼東西?什麼樣重要的價值?值得律師為此
一搏
另外補充說一下,台灣的法律好像有強制辯護的制度,所以擔心被告
找不到辯護人的問題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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