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訓練期間離職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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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5-06-21T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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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6年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 號書函,承詢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6年1月30日局力字第0960001232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28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本部90年2月21日90法一字第1994815號書函略以:「…… 二、查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59年9月26日59臺會議字第1084號函略以:『 …… 服公職,為憲法第18 條明定為人民
權利之一,權利則人員得自由放棄,除經挽留取消辭意者外,似難以懲戒處分未決定或刑
事繫屬中為不准辭職之籍詞而侵害其放棄權利之自由。』 ;次查本部71 年4 月30 日71
臺楷銓參字第17472 號函略以:『 …… 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服勤關係,依法執行職務,
受有身分保障,如其自請辭職,依機關首長之權責,自需瞭解屬員辭職之動機及原因,而
作適當之處理。』 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 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機
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
應於l 個月內核准,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三、綜上所
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
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
契約並無其他規定或訂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
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是以,在公務人員基準
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前,現行人事法令對公務人員之自請辭職究應如何處理尚乏明文,仍
宜由各機關本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當事人個人權益之原則,予以審酌。
三、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 條規定:「(第l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
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第77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是以,
所詢公務人員如自請辭職而機關長官不同意之救濟途徑,請參考上閒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
※ 引述《hjshjs (安倍)》之銘言:
: 請問如果實務訓練(四個月未滿)期間離職,而且是以直接曠職三天走人的方式,會留下不
: 良紀錄嗎?如果未來還想再考公職,會有什麼不利的影響嗎?
: 上離職簽呈了但科長不蓋章,大概不想放人走,但真的已經受不了,不想再待,我想只剩曠
: 職三天這方式了吧,(我也想照正常程序走啊~~~)
: 請問有人知道嗎
: 謝謝><
老實說,我們真的應該要有個工會了!不准辭職,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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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6年1月30日局力字第0960001232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28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本部90年2月21日90法一字第1994815號書函略以:「…… 二、查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59年9月26日59臺會議字第1084號函略以:『 …… 服公職,為憲法第18 條明定為人民
權利之一,權利則人員得自由放棄,除經挽留取消辭意者外,似難以懲戒處分未決定或刑
事繫屬中為不准辭職之籍詞而侵害其放棄權利之自由。』 ;次查本部71 年4 月30 日71
臺楷銓參字第17472 號函略以:『 …… 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服勤關係,依法執行職務,
受有身分保障,如其自請辭職,依機關首長之權責,自需瞭解屬員辭職之動機及原因,而
作適當之處理。』 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 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機
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
應於l 個月內核准,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三、綜上所
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
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
契約並無其他規定或訂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
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是以,在公務人員基準
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前,現行人事法令對公務人員之自請辭職究應如何處理尚乏明文,仍
宜由各機關本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當事人個人權益之原則,予以審酌。
三、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 條規定:「(第l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
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第77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是以,
所詢公務人員如自請辭職而機關長官不同意之救濟途徑,請參考上閒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
※ 引述《hjshjs (安倍)》之銘言:
: 請問如果實務訓練(四個月未滿)期間離職,而且是以直接曠職三天走人的方式,會留下不
: 良紀錄嗎?如果未來還想再考公職,會有什麼不利的影響嗎?
: 上離職簽呈了但科長不蓋章,大概不想放人走,但真的已經受不了,不想再待,我想只剩曠
: 職三天這方式了吧,(我也想照正常程序走啊~~~)
: 請問有人知道嗎
: 謝謝><
老實說,我們真的應該要有個工會了!不准辭職,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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