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以現在都不能連七
一般常見的解決假日值班兩天的報加班的方式
會改成隔週補報(這週報週六,下週報週日,與下週假日值班的同事錯開)
形式上就不會出現連七
如果改成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那以後假日值班不就不能報加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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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以現在都不能連七
一般常見的解決假日值班兩天的報加班的方式
會改成隔週補報(這週報週六,下週報週日,與下週假日值班的同事錯開)
形式上就不會出現連七
如果改成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那以後假日值班不就不能報加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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