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12月上路~ - 福利
By Jacob
at 2014-11-29T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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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12月1日起,照顧3親等以外小孩之托育人員依法皆須辦理登記,方擔任居家托育
服務工作。
一、托育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一)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 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
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居家托育人員之共同居住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能提供到宅托育服務,不得提
供在宅托育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
詢後,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
二、居家托育服務類型及方始
(一)服務類型
1.在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在自己家裡提供托育服務。
2.到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到家長指定的處所提供托育服務。
(二)服務方式
1.半日托育:6小時/日。
2.日間托育:6~12小時/日。
3.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
4.夜間托育:晚上8時~翌晨8時且過夜。
5.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
6.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
三、登記辦理方式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辦理登記,若無登記即帶孩子,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將裁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社會局/處)可以再按次處罰。
(二)辦理登記須檢附之文件如下:
1.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
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6.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7.切結書及同意書。
8.共同居住成員名冊(到宅托育免附)
若有任何社會福利問題,歡迎撥打1957社會福利諮詢專線喔~
--
1957福利諮詢專線官方網站:http://1957.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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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工作。
一、托育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一)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 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
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居家托育人員之共同居住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能提供到宅托育服務,不得提
供在宅托育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
詢後,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
二、居家托育服務類型及方始
(一)服務類型
1.在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在自己家裡提供托育服務。
2.到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到家長指定的處所提供托育服務。
(二)服務方式
1.半日托育:6小時/日。
2.日間托育:6~12小時/日。
3.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
4.夜間托育:晚上8時~翌晨8時且過夜。
5.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
6.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
三、登記辦理方式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辦理登記,若無登記即帶孩子,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將裁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社會局/處)可以再按次處罰。
(二)辦理登記須檢附之文件如下:
1.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
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6.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7.切結書及同意書。
8.共同居住成員名冊(到宅托育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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