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及驗收 - 公職
By Ophelia
at 2017-12-02T17:09
at 2017-12-02T17:0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您的例子 舉得不是很好...
首先...題外話
皮椅到底優不優於不織布
真的 要認定是否為優規時
除非 契約內有說明 使用不織布之原因(如 有人所舉冬暖夏涼 透氣性...)
否則一般採市場習慣/慣例時
客觀上
皮椅 一般認定會優於不織布
因為市面上大部份車廠的確是有"明顯"分級...XD
而這就是所謂的 市場慣例...
延伸一下 何謂工程慣例???
PS.當然 進了司法機關 法官的自由心證 也應該有 習慣 慣例...這些因素
只是 人心多變...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初驗 就是驗收(程序)
您這兩個時間點(有/無初驗)其實都是驗收程序中了...
補充 一般大家都在說的 查驗 初驗 驗收
其實應該分成
1.分段查驗 (GPL70)
2.現場查驗 (細90)
以上簡稱都是"查驗" 但意義完全不同
3.初驗 (細93.94)
4.驗收 (GPL71~73+ 細則) GPL這3條很重要...
Q1 分屬契約各階段的哪階段??
1. -> 履約階段
2.3.4 -> 驗收階段
Q2 採購性質之適用
1. 財.勞.工
履約階段 勞務 也能 進行"現場查驗" (很多大型勞務 承辦人掛在這個觀念)
驗收階段 勞務 準用 財務.工程 多審查會議這種驗收方式
<表準用>
2. 工.財.<勞> (細90-部分狀況可免現場查驗)
反過來就是工.財 原則上要有現場查驗(主驗人員 請記得要去現場)
3. 工.<財>.<勞>
4.重點在應幾日完成並填具各種文件(初驗/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etc)
所以原PO的 有無初驗 都是驗收程序了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原則不可以 但有例外
首先 契約變更回歸民法時 一般認為既為"情事變更"
(民227-2)
-->契約變更之發生必須於契約成立後以及法律關係(契約)消滅前
契約成立後(契約開始) 民153 民248
契約消滅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
(營建工程係以繼續性契約之性質履行,
工程於驗收並完成接管後,契約即已消滅...)
...
首先 GPL 裡面 沒有 契約變更 這個名詞 XD
這點很重要...
因為 因為 很多人就是因為GPL沒有
所以 一直以為 並未明定可以辦理契約變更的時機...
但回歸民法
工程於驗收並完成接管後於採購態樣上
為 驗收合格或部分驗收合格 後才會接管
也可以說 驗收未合格前 都還有 情事變更 之可能...
更進一步 也可以說 在 驗收程序 未結束前 都還能 契約變更
但是 但是 但是 (很重要的"但是")
情事變更有其要件 這部分請念過民法的解釋比較好
只提 "公平"及"誠信"原則
契約進行中 不管甲乙哪方都應以完成契約原目的 為基準
而不管甲方 或 乙方 遇有 情事變更 應告知對方 雙方協議處理
重點在於 發生和告知 時機
咸認為基於契約精神 應於發生知悉後即盡速告知對方
不管 契約要項20或21 符情形時也應於事實發生知悉後就應執行相關程序
而大部分會發生狀況都發生在工程竣工/財物報請驗收前...
PS.這裡非指原PO案例 原PO案例 能不能符情事變更中的(簽約前不可預見)都能討論
(以本案來說 車廠需要用皮椅取代步椅...應該很早就能告知...)
這也就是很多 法律見解 會認為契約變更應在工程竣工前 財物應在報請驗收前
而這也的確包括大部分案例了...
而在進入驗收程序而未完成時遇到情事變更須變更契約...(沒遇過實例)
想到的...
例如 初驗結數 等待復驗時 遇到天災(如921) 或不可遇見意外事故(如居民抗議)
結構物因此損毀...
原契約目的達不到...也不可能完成驗收
而此時依契約責任是在廠商方
此時就有契約變更之必要(延工期...etc)
當然以上 狀況 其實已經有工程保險做風險轉移且例子也不會這麼極端
所要表達的是 驗收 接管前 還有情事變更之可能
這部分已涉 法學知識 非相關專長 希望其他大大補充...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 時間: Tue Nov 28 22:30:12 2017
:
: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
:
: 我針對我中午的回覆(在書上看過財物報驗後就不能辦契變)做些補充說明:
:
: 書籍我沒找到,網路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說法
:
: 1.工程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驗收(IP11)五、其他(三)與確認竣工無關者,至遲應於驗收前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
: 2.台灣法律網刊載之見解,下列網址內文之第一段最後面,勞財物契約變更時機應在「報驗」前;工程則為竣工前
: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
: 3.台大總務處採購組之簡報第22頁,載明契約變更應於驗收「前」為之
:
: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
: 4.一般討論區針對契約變更時點之簡單討論
: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已如上所述
大部分的需契約變更的狀況 應該都在這時間點前...
: 以上幾點供參。(ptt擋掉短網址了,所以沒縮)
:
: 另外我剛剛在工程會函釋系統查找了一下,未見工程會有明確的函釋說驗收(報驗後)不得辨理契約變更
: 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亦未載明契約變更之時點
: 所以就法令上來看,並沒有說一定不能,只有適當與否的問題
: 我覺得
: 採購專業人員依個案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可為不同的決定,這是我們身為採購人員的權力與責任
: 原PO案件如果性質單純(如舉例之購車案)、採購金額較小,於驗收時契變或許能自圓其說,也不太會有人深究
: 但如果相反,案件規格複雜、採購金額龐大,你於驗收時主張變更契約,(刪除)
: 在節省了繁瑣流程及履約爭議的同時,也要知道,這實際上也在幫廠商「解套」,甚至避免廠商因規格不符而「受罰」
: 採購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書面上經不起外人(或稽核單位)的放大鏡檢視,恐怕會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見
: 一定要確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廠商沒因此受有額外利益
:
: 當然,如果是小案子,還是簡單處理就好啦,別搞死自己
:
這牽涉到個案
不太想直接回答...XD
但實務上
沒碰過在進入驗收程序辦後才辦理契約變更
但是...
也曾用過 "補辦契約變更程序" 為解套 XD
: --
您的例子 舉得不是很好...
首先...題外話
皮椅到底優不優於不織布
真的 要認定是否為優規時
除非 契約內有說明 使用不織布之原因(如 有人所舉冬暖夏涼 透氣性...)
否則一般採市場習慣/慣例時
客觀上
皮椅 一般認定會優於不織布
因為市面上大部份車廠的確是有"明顯"分級...XD
而這就是所謂的 市場慣例...
延伸一下 何謂工程慣例???
PS.當然 進了司法機關 法官的自由心證 也應該有 習慣 慣例...這些因素
只是 人心多變...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初驗 就是驗收(程序)
您這兩個時間點(有/無初驗)其實都是驗收程序中了...
補充 一般大家都在說的 查驗 初驗 驗收
其實應該分成
1.分段查驗 (GPL70)
2.現場查驗 (細90)
以上簡稱都是"查驗" 但意義完全不同
3.初驗 (細93.94)
4.驗收 (GPL71~73+ 細則) GPL這3條很重要...
Q1 分屬契約各階段的哪階段??
1. -> 履約階段
2.3.4 -> 驗收階段
Q2 採購性質之適用
1. 財.勞.工
履約階段 勞務 也能 進行"現場查驗" (很多大型勞務 承辦人掛在這個觀念)
驗收階段 勞務 準用 財務.工程 多審查會議這種驗收方式
<表準用>
2. 工.財.<勞> (細90-部分狀況可免現場查驗)
反過來就是工.財 原則上要有現場查驗(主驗人員 請記得要去現場)
3. 工.<財>.<勞>
4.重點在應幾日完成並填具各種文件(初驗/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etc)
所以原PO的 有無初驗 都是驗收程序了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原則不可以 但有例外
首先 契約變更回歸民法時 一般認為既為"情事變更"
(民227-2)
-->契約變更之發生必須於契約成立後以及法律關係(契約)消滅前
契約成立後(契約開始) 民153 民248
契約消滅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
(營建工程係以繼續性契約之性質履行,
工程於驗收並完成接管後,契約即已消滅...)
...
首先 GPL 裡面 沒有 契約變更 這個名詞 XD
這點很重要...
因為 因為 很多人就是因為GPL沒有
所以 一直以為 並未明定可以辦理契約變更的時機...
但回歸民法
工程於驗收並完成接管後於採購態樣上
為 驗收合格或部分驗收合格 後才會接管
也可以說 驗收未合格前 都還有 情事變更 之可能...
更進一步 也可以說 在 驗收程序 未結束前 都還能 契約變更
但是 但是 但是 (很重要的"但是")
情事變更有其要件 這部分請念過民法的解釋比較好
只提 "公平"及"誠信"原則
契約進行中 不管甲乙哪方都應以完成契約原目的 為基準
而不管甲方 或 乙方 遇有 情事變更 應告知對方 雙方協議處理
重點在於 發生和告知 時機
咸認為基於契約精神 應於發生知悉後即盡速告知對方
不管 契約要項20或21 符情形時也應於事實發生知悉後就應執行相關程序
而大部分會發生狀況都發生在工程竣工/財物報請驗收前...
PS.這裡非指原PO案例 原PO案例 能不能符情事變更中的(簽約前不可預見)都能討論
(以本案來說 車廠需要用皮椅取代步椅...應該很早就能告知...)
這也就是很多 法律見解 會認為契約變更應在工程竣工前 財物應在報請驗收前
而這也的確包括大部分案例了...
而在進入驗收程序而未完成時遇到情事變更須變更契約...(沒遇過實例)
想到的...
例如 初驗結數 等待復驗時 遇到天災(如921) 或不可遇見意外事故(如居民抗議)
結構物因此損毀...
原契約目的達不到...也不可能完成驗收
而此時依契約責任是在廠商方
此時就有契約變更之必要(延工期...etc)
當然以上 狀況 其實已經有工程保險做風險轉移且例子也不會這麼極端
所要表達的是 驗收 接管前 還有情事變更之可能
這部分已涉 法學知識 非相關專長 希望其他大大補充...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 時間: Tue Nov 28 22:30:12 2017
:
: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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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針對我中午的回覆(在書上看過財物報驗後就不能辦契變)做些補充說明:
:
: 書籍我沒找到,網路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說法
:
: 1.工程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驗收(IP11)五、其他(三)與確認竣工無關者,至遲應於驗收前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
: 2.台灣法律網刊載之見解,下列網址內文之第一段最後面,勞財物契約變更時機應在「報驗」前;工程則為竣工前
: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
: 3.台大總務處採購組之簡報第22頁,載明契約變更應於驗收「前」為之
:
: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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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般討論區針對契約變更時點之簡單討論
: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已如上所述
大部分的需契約變更的狀況 應該都在這時間點前...
: 以上幾點供參。(ptt擋掉短網址了,所以沒縮)
:
: 另外我剛剛在工程會函釋系統查找了一下,未見工程會有明確的函釋說驗收(報驗後)不得辨理契約變更
: 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亦未載明契約變更之時點
: 所以就法令上來看,並沒有說一定不能,只有適當與否的問題
: 我覺得
: 採購專業人員依個案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可為不同的決定,這是我們身為採購人員的權力與責任
: 原PO案件如果性質單純(如舉例之購車案)、採購金額較小,於驗收時契變或許能自圓其說,也不太會有人深究
: 但如果相反,案件規格複雜、採購金額龐大,你於驗收時主張變更契約,(刪除)
: 在節省了繁瑣流程及履約爭議的同時,也要知道,這實際上也在幫廠商「解套」,甚至避免廠商因規格不符而「受罰」
: 採購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書面上經不起外人(或稽核單位)的放大鏡檢視,恐怕會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見
: 一定要確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廠商沒因此受有額外利益
:
: 當然,如果是小案子,還是簡單處理就好啦,別搞死自己
:
這牽涉到個案
不太想直接回答...XD
但實務上
沒碰過在進入驗收程序辦後才辦理契約變更
但是...
也曾用過 "補辦契約變更程序" 為解套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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