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市府某局處發了公文給公所,說請公所配合事項如何如何,請如何如何辦理,結果承
辦課的課長告訴承辦人說我們還是改用另一種方式辦理好了,承辦人就簽上去,區長也同
意批"如擬"。改天如果市府要追究公所怎麽沒照市府說的辦,那是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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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課的課長告訴承辦人說我們還是改用另一種方式辦理好了,承辦人就簽上去,區長也同
意批"如擬"。改天如果市府要追究公所怎麽沒照市府說的辦,那是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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