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 新版法條疑問整理 - 公職
By Zanna
at 2017-07-05T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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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icaljk (guest)》之銘言:
: 確定提撥制跟確定給付制的「差別」並不在於可否自行決定提撥率,而是在於給付的金額
: 是否是一個確定的額度(確定給付制=確定給付額),還是必須看每年的投資報酬率,到
: 退休時才能確定(確定提撥制=只確定提撥額)。
這邊是我誤用確定給付制跟確定提撥制,對大家說聲抱歉
: 而依據精算報告調整提撥率,應該是合理,過去退撫基金制度不合理之處即在於,每次精
: 算的提撥率(不攤提負債)是22.7%(2003年)、23.4%(2007年)、29.51%(2010年)、
: 26.4%(2013年)、19.75%(2016年),都顯示現行12%的提撥率不足,但卻皆未調整,造
: 成基金入水不足。
我講的是「依財務狀況調整」造成的公平性問題,你卻用基金錢不夠來回答?
不過既然你提了,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你上面引用的數據應該是各次精算報告中
新進人員不攤提付債的最適提撥率(五十年內收支平衡),引用第六次精算報告如下:
http://imgur.com/I4ptRVO
該數據以目前退撫人口結構為基礎,變數假設為:折現率4%,得出俸額增加率為0.5%、
新進團體最適提撥率為18.76%。其中折現率4%是參考以往退撫基金收益率得出的結果:
http://imgur.com/VTVBEeC
比起上表中,101至103年平均收益率為的6.5%,或其他各國退撫基金收益率
折現率4%是一個相當保守的假設,若給定合理的基金平均收益率5%,並訂定折現率5%
根據上表,得出俸額增加率為0.9%、新進團體最適提撥率為15.94%
再考慮我國目前不調整俸額增加率(計為0%)
又按精算報告,俸額增加率每增加1%則提撥率需增加7%至9%
則將上述俸額增加率由0.9%調降至0%,提撥率以降7%計,提撥率為15.94%-7% = 8.94%
已經低於現行提撥率12%,而目前政府作法卻是要將提撥率逐步提升至18%
回到「依財務狀況調整」提撥率的問題,我舉個例子:
假設因為某些政治因素,必須幫大陸地區來台人士一律加保健保
額外增加的健保支出應如何負擔?
1.全部保險人保費增加20%
2.由政府全額負擔
3.由該人士自行負擔
1.對比退撫基金,1就相當於「依財務狀況調整」提撥率的作法
若政府未用相同標準,將其他原不屬於退撫基金成員,納入成為給付對象
造成的財務負擔,直接用調整提撥率的方式,讓所有成員分攤
這作法顯然有公平性的問題,更何況比起例子中的健保為社會保險
退撫基金實際上是屬於成員的私人財產,更應該讓加入成員確實補足差額
2.相當於「調整雇主提撥率以維持基金運作成本」的作法
好處是差額由政府負擔,不會損害原參加成員的財產權
政府可以更彈性地將社會上其他成員納入退撫基金中
也更符合「退休金應由雇主負主要責任」的公平正義
類似的作法有英國的Nuvos計劃、德國的恩給制
3.相當於「於條文中詳加規定各類退撫基金成員應繳本息、各類轉參加人員應補足本息」
但採用此方法不僅造成額外行政作業,也很難做到真正一致的公平
為何要專注在這個問題上?因為據我觀察,退撫基金有兩大缺口:
1.投資效率過低 2.新舊制人員轉型時利息未補足
第一點每個人都很清楚,只要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能跟其他國家一樣有6%的水準
所有問題迎刃而解,既不必砍所得替代率、之前運營的潛藏負債也能抵銷
第二點就比較少人清楚,我舉個例子:
假設一個年輕公務員剛加入退撫,在他30年退休後領到的第一筆退休金
是從他繳納第一筆退撫金開始的所有本金加計30年複利而來
又,一個新舊制人員於退休前一年加入退撫並繳納1年退撫金
他領到的退休金新制部分,是從繳納的本金加計1年利息而來
差別在於前者繳納的退撫金以指數滾了30年複利,後者沒有
領取時卻用年資比例按算術平均數的方法,計為30:1
極端來講就是,若我把30年間應該繳的本金(約90萬),通通延後到最後一年在繳
然後可以跟剛加入就開始每年繳的人,領一樣的退休金,這當然會造成基金缺口
: 原文提到的併計其他保險年資,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因為目前的規定只是可以採計
: 年資讓年資滿15年,但能夠領的錢還是看實際的年資有多少。
同上述,計算方式應對基金原成員完全公平
: 至於新舊制是否「未繳」卻「溢領」,應該也是沒這問題,因為可以自由選擇年資採計方
看不懂這邊指甚麼
: 式的人是新舊制皆有的人,但舊制前15年的年資給付率是較高的,基本上此條文若選擇舊
: 制採計年資較多,那實際上對退撫基金的影響也不高。(因為舊制年資退休金的來源也是
: 政府預算)。
你這邊應該是指第十四條第三項:「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
逕予取捨審定之」的規定。如果政府本於良善立意改革,這裡應該避免造成基金負擔
規定成「以舊制年資優先」或符合公平正義的「以對退休人員最有利方式定之」才對
如果政府有意採上述兩種作法其中之一,就不會是「由審定機關逕予取捨」這種取巧方式
換言之,現行規定只是「逕採新制年資」的另一種說法
: 這點的確是有點不合理,在原本的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2條「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
: 年以上者,應同時發還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次修法後,僅能領回本人原繳
: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政府提撥的部分沒了),所以如果中離又不打算回任了,記得在
: 明年7/1新法生效前,將公自提額回。
: 這點在年資可攜的方案中,是年資併計成就年金請領條件,但不同制度下的年金是分開請
: 領,所以並沒有這個問題。
你回去看第十二條,這邊是講不同人員加入退撫的年資採計,完全適用退撫
不是你講的不同年金的年資可攜方案
: 這條的意思是,如果離職時沒有領取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資就可以累計至65
: 歲退休時的成就年金請領條件,但是如果離職時,已經領取,那就無法再重新回任時,繳
: 回當初領取的金額去買回那段年資,應該還算合理。(因為你已領回就代表你從未繳過,
: 他的意思是你有領回過的話就不得繳回,不是說你之前「一定要領回」,你其實也可以選
: 擇不要領回。)
你沒有看懂我說的話,我的疑義是:「為何選擇領取回自繳退撫金後,日後回任公職就不
計算你已領取自繳退撫金部分的年資(即使願意繳回)?」
領回退撫金代表那段時間從未就任公職?離職後誰知道日後有沒有可能回任
用年資為條件扣押這筆退撫金,這種規定沒有違法嗎?
: 依三十九條年金改革月退砍的順序是:優存利息18% -> 9% -> 0%,舊制退休金 ->
: 新制退休金,對於舊制、新舊制的順序的確是這樣,優存利息歸零後,如果超過所得替
: 代率上限的部分,再扣減舊制救治的退休金。
: 扣減順序上,先扣減優存利息,再來是舊制退休金,兩部分原先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
: ,而節省的(本來要付,現在不用再付的)錢,都會依第40條挹注,因此年改對基金的效
: 益,主要並不是從「新制退休金下降」來處理,而是靠「18%及舊制退休金下降所節省的
: 經費再挹注」來給與基金新的「活水」。
新法哪裡規定18%及舊制退休金省下的錢會挹注退撫基金了?
按18%每年政府支出800億的說法,18%兩年歸零跟所得替代率雙刀砍下去
第一年最保守估計也能省下7成即560億,而目前退撫基金共5700億
這樣挹注下去,10年就快翻倍,退撫基金豈不飛天?這還沒計算多繳跟延後退部分
那這樣為何行政院還有基金延後至2050年破產的說法?應該每個人加發100%退休金才對阿
我開始覺得你真的只是單純被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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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提撥制跟確定給付制的「差別」並不在於可否自行決定提撥率,而是在於給付的金額
: 是否是一個確定的額度(確定給付制=確定給付額),還是必須看每年的投資報酬率,到
: 退休時才能確定(確定提撥制=只確定提撥額)。
這邊是我誤用確定給付制跟確定提撥制,對大家說聲抱歉
: 而依據精算報告調整提撥率,應該是合理,過去退撫基金制度不合理之處即在於,每次精
: 算的提撥率(不攤提負債)是22.7%(2003年)、23.4%(2007年)、29.51%(2010年)、
: 26.4%(2013年)、19.75%(2016年),都顯示現行12%的提撥率不足,但卻皆未調整,造
: 成基金入水不足。
我講的是「依財務狀況調整」造成的公平性問題,你卻用基金錢不夠來回答?
不過既然你提了,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你上面引用的數據應該是各次精算報告中
新進人員不攤提付債的最適提撥率(五十年內收支平衡),引用第六次精算報告如下:
http://imgur.com/I4ptRVO
該數據以目前退撫人口結構為基礎,變數假設為:折現率4%,得出俸額增加率為0.5%、
新進團體最適提撥率為18.76%。其中折現率4%是參考以往退撫基金收益率得出的結果:
http://imgur.com/VTVBEeC
比起上表中,101至103年平均收益率為的6.5%,或其他各國退撫基金收益率
折現率4%是一個相當保守的假設,若給定合理的基金平均收益率5%,並訂定折現率5%
根據上表,得出俸額增加率為0.9%、新進團體最適提撥率為15.94%
再考慮我國目前不調整俸額增加率(計為0%)
又按精算報告,俸額增加率每增加1%則提撥率需增加7%至9%
則將上述俸額增加率由0.9%調降至0%,提撥率以降7%計,提撥率為15.94%-7% = 8.94%
已經低於現行提撥率12%,而目前政府作法卻是要將提撥率逐步提升至18%
回到「依財務狀況調整」提撥率的問題,我舉個例子:
假設因為某些政治因素,必須幫大陸地區來台人士一律加保健保
額外增加的健保支出應如何負擔?
1.全部保險人保費增加20%
2.由政府全額負擔
3.由該人士自行負擔
1.對比退撫基金,1就相當於「依財務狀況調整」提撥率的作法
若政府未用相同標準,將其他原不屬於退撫基金成員,納入成為給付對象
造成的財務負擔,直接用調整提撥率的方式,讓所有成員分攤
這作法顯然有公平性的問題,更何況比起例子中的健保為社會保險
退撫基金實際上是屬於成員的私人財產,更應該讓加入成員確實補足差額
2.相當於「調整雇主提撥率以維持基金運作成本」的作法
好處是差額由政府負擔,不會損害原參加成員的財產權
政府可以更彈性地將社會上其他成員納入退撫基金中
也更符合「退休金應由雇主負主要責任」的公平正義
類似的作法有英國的Nuvos計劃、德國的恩給制
3.相當於「於條文中詳加規定各類退撫基金成員應繳本息、各類轉參加人員應補足本息」
但採用此方法不僅造成額外行政作業,也很難做到真正一致的公平
為何要專注在這個問題上?因為據我觀察,退撫基金有兩大缺口:
1.投資效率過低 2.新舊制人員轉型時利息未補足
第一點每個人都很清楚,只要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能跟其他國家一樣有6%的水準
所有問題迎刃而解,既不必砍所得替代率、之前運營的潛藏負債也能抵銷
第二點就比較少人清楚,我舉個例子:
假設一個年輕公務員剛加入退撫,在他30年退休後領到的第一筆退休金
是從他繳納第一筆退撫金開始的所有本金加計30年複利而來
又,一個新舊制人員於退休前一年加入退撫並繳納1年退撫金
他領到的退休金新制部分,是從繳納的本金加計1年利息而來
差別在於前者繳納的退撫金以指數滾了30年複利,後者沒有
領取時卻用年資比例按算術平均數的方法,計為30:1
極端來講就是,若我把30年間應該繳的本金(約90萬),通通延後到最後一年在繳
然後可以跟剛加入就開始每年繳的人,領一樣的退休金,這當然會造成基金缺口
: 原文提到的併計其他保險年資,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因為目前的規定只是可以採計
: 年資讓年資滿15年,但能夠領的錢還是看實際的年資有多少。
同上述,計算方式應對基金原成員完全公平
: 至於新舊制是否「未繳」卻「溢領」,應該也是沒這問題,因為可以自由選擇年資採計方
看不懂這邊指甚麼
: 式的人是新舊制皆有的人,但舊制前15年的年資給付率是較高的,基本上此條文若選擇舊
: 制採計年資較多,那實際上對退撫基金的影響也不高。(因為舊制年資退休金的來源也是
: 政府預算)。
你這邊應該是指第十四條第三項:「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
逕予取捨審定之」的規定。如果政府本於良善立意改革,這裡應該避免造成基金負擔
規定成「以舊制年資優先」或符合公平正義的「以對退休人員最有利方式定之」才對
如果政府有意採上述兩種作法其中之一,就不會是「由審定機關逕予取捨」這種取巧方式
換言之,現行規定只是「逕採新制年資」的另一種說法
: 這點的確是有點不合理,在原本的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2條「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
: 年以上者,應同時發還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次修法後,僅能領回本人原繳
: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政府提撥的部分沒了),所以如果中離又不打算回任了,記得在
: 明年7/1新法生效前,將公自提額回。
: 這點在年資可攜的方案中,是年資併計成就年金請領條件,但不同制度下的年金是分開請
: 領,所以並沒有這個問題。
你回去看第十二條,這邊是講不同人員加入退撫的年資採計,完全適用退撫
不是你講的不同年金的年資可攜方案
: 這條的意思是,如果離職時沒有領取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資就可以累計至65
: 歲退休時的成就年金請領條件,但是如果離職時,已經領取,那就無法再重新回任時,繳
: 回當初領取的金額去買回那段年資,應該還算合理。(因為你已領回就代表你從未繳過,
: 他的意思是你有領回過的話就不得繳回,不是說你之前「一定要領回」,你其實也可以選
: 擇不要領回。)
你沒有看懂我說的話,我的疑義是:「為何選擇領取回自繳退撫金後,日後回任公職就不
計算你已領取自繳退撫金部分的年資(即使願意繳回)?」
領回退撫金代表那段時間從未就任公職?離職後誰知道日後有沒有可能回任
用年資為條件扣押這筆退撫金,這種規定沒有違法嗎?
: 依三十九條年金改革月退砍的順序是:優存利息18% -> 9% -> 0%,舊制退休金 ->
: 新制退休金,對於舊制、新舊制的順序的確是這樣,優存利息歸零後,如果超過所得替
: 代率上限的部分,再扣減舊制救治的退休金。
: 扣減順序上,先扣減優存利息,再來是舊制退休金,兩部分原先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
: ,而節省的(本來要付,現在不用再付的)錢,都會依第40條挹注,因此年改對基金的效
: 益,主要並不是從「新制退休金下降」來處理,而是靠「18%及舊制退休金下降所節省的
: 經費再挹注」來給與基金新的「活水」。
新法哪裡規定18%及舊制退休金省下的錢會挹注退撫基金了?
按18%每年政府支出800億的說法,18%兩年歸零跟所得替代率雙刀砍下去
第一年最保守估計也能省下7成即560億,而目前退撫基金共5700億
這樣挹注下去,10年就快翻倍,退撫基金豈不飛天?這還沒計算多繳跟延後退部分
那這樣為何行政院還有基金延後至2050年破產的說法?應該每個人加發100%退休金才對阿
我開始覺得你真的只是單純被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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