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一個採購履約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單位最近採購一套系統..但之前已經有舊系統存在..而且履約條件
就是新系統要能和舊系統相容並一起co-work...現在問題來了..
廠商做到一半才發現舊系統需要多幾條光纖才能符合原舊系統的架構..
也就是說要多條光纖才能運作..而當初合約也有公開上網..當時廠商
並無表示意見..我們合約也只有寫到多條以上 (而投標標價清單是寫1條沒錯)
但是依其他欄位廠商估價價格推估..廠商似乎知道應該要多條..所以價格
有多報..只是我們標價清單只寫到1條.
請問各位大大..這種情況我們可以以採購需求書的文字(內寫多條)併廠商
當初審標期並無疑義..來和廠商argue嗎?..惠請各位先進多多指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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