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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昨早在市長室會議發現,爆出詐領款項的卉欣公司又拿到今年市府標案,他不滿指
出,應該要有防範,拖這麼久還不處理,當場拍桌飆罵北市政風處長沈鳳樑怎麼沒有限制
廠商資格,氣到一度語無倫次,還把負責該案的政風處女性公務員罵到哭。
北市工務局長林志峯強調,廠商若違反《採購法》,就可依法提送廠商停權,與檢方諭令
交保無關。政風處也解釋,卉欣公司是去年投標,今年檢方才做出裁處,沒辦法限制廠商
投標資格。
但根據公園處資料,卉欣公司是在公園處青年所2017年至2019年的標案被發現以舊照詐領
1500多萬,但隔年卉欣仍繼續投標,還一連拿下南港所和圓山所的標案,顯然未被停權,
且兩案還分別能再續約1年和2年,因此,今年仍有契約案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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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是否有遇過廠商已經有落入採購法101條情況,卻因為「認定是否符合該構成
要件」正在進行中(例如:檢方正在調查中,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正在認定是否屬情節重
大中)
而無任何適法依據可將涉嫌違法廠商認定為開標前不合格廠商
導致該廠商又來投標時只能看著他得標、履約,就像新聞所揭示的情況一樣
以長官及民眾的角度來看,此情況的確不太合理
但我們在不改變決標方式的情況下,要如何做到淘汰掉「未來可能被停權」的廠商?
為了能聚焦問題,在此先以純最低標,且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事來討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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