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涵雅接尾牙或餐廳駐唱為何不算兼職? - 公職
By Elma
at 2017-01-17T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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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涵雅老師2014年初完專輯之後,就回到學校繼續教書了....
只不過她還是在教書的期間,到處唱商演、尾牙、唱布袋戲主題曲、上電視表演...
不過很好奇當初她是用什麼理由去外面唱歌表演的??
如果只要上簽就可以出外表演,那教師要開補習班是否只要上簽通過就可以呢??
那教師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地爭取合法兼職呢???
也納悶張老師又是用甚麼理由留職停薪的??出唱片嗎???...呵呵
其實張老師的案例子 讓我想到之前有人在聯署軍公教兼職的事情
這說明了一件很簡單的事情,有本事的人,現在就可以到處兼職了..何必要聯署修法呢??
: 您好,既然這麼關心張老師,那在下就稍作解釋:
: 先引相關規定:
: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
: 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規定如下:
: (一)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兼任行
: 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
: 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
: 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 再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張老師倘若要兼職限制在以下工作:
: 第3點: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二)行政法人。
: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
: 司。
: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 再從反面來看不能兼職的情形,依據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 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
: 審視張老師餐廳駐唱或是接活動表演,當然是不允許的,但我查過維基百科:
: 「張涵雅在賽後奠定發展音樂表演的信念,她暫時辭去教職,開始學習創作,並持續在各
: PUB駐唱磨練歌藝。」
: 可見得張老師已經辭職,針對已經辭職的前教師就沒有甚麼兼職或不兼職的問題了。
: 以上。
--
https://goo.gl/60r1Q2
我是男生,只能愛男人。我是0號,喜愛專情、體長粗壯的1號男人。
很愛被男人上。
--
只不過她還是在教書的期間,到處唱商演、尾牙、唱布袋戲主題曲、上電視表演...
不過很好奇當初她是用什麼理由去外面唱歌表演的??
如果只要上簽就可以出外表演,那教師要開補習班是否只要上簽通過就可以呢??
那教師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地爭取合法兼職呢???
也納悶張老師又是用甚麼理由留職停薪的??出唱片嗎???...呵呵
其實張老師的案例子 讓我想到之前有人在聯署軍公教兼職的事情
這說明了一件很簡單的事情,有本事的人,現在就可以到處兼職了..何必要聯署修法呢??
: 您好,既然這麼關心張老師,那在下就稍作解釋:
: 先引相關規定:
: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
: 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規定如下:
: (一)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兼任行
: 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
: 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
: 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 再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張老師倘若要兼職限制在以下工作:
: 第3點: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二)行政法人。
: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
: 司。
: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 再從反面來看不能兼職的情形,依據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 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
: 審視張老師餐廳駐唱或是接活動表演,當然是不允許的,但我查過維基百科:
: 「張涵雅在賽後奠定發展音樂表演的信念,她暫時辭去教職,開始學習創作,並持續在各
: PUB駐唱磨練歌藝。」
: 可見得張老師已經辭職,針對已經辭職的前教師就沒有甚麼兼職或不兼職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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