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101年票據法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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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penbirdbook (開鳥書)》之銘言:
: 記名票據不得依何種方式轉讓?
: 答:交付
: 請問一下這在哪一條啊?
票據法第30條明文。
: 只有看到無記名僅得依交付轉讓
: 謝謝

票據法30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解釋上拆開兩部分理解:

30條前半段是指記名票據轉讓的規定,後半段僅規定於無記名票據

所以票據的轉讓方式如下:

記名票據:「背書」+「交付」

無記名票據:僅為「交付」即可,或者依第25條第2項規定,無記名票據之執票人

得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後依記名票據轉讓方式轉讓。


本題問記名票據不得依何種方式轉讓?

因已言明為「記名票據」,故僅得依背書+交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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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2-06-02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