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
律師倫理規範:
第38條
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 律師應依
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
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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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
第38條
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 律師應依
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
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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