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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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7-01-09T11:36

Table of Contents

→ Afun2009: 倫理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 01/09 11:13
→ Afun2009: 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是這條嗎? 01/09 11:14
→ Afun2009: 這條就等於律師有責任幫院方擦屁股?我是看不出來,您要 01/09 11:14
→ Afun2009: 不再闡述一下該條的規範意旨? 01/09 11:15
→ Afun2009: 另外,按照原po的內容,沒有看出有周洩密案相同點,您要 01/09 11:15
→ Afun2009: 不也再闡述一下原po的情形與周案相同之處?



多說無益,直接看懲戒理由書吧!

該案的抗辨理由就跟你一模一樣

認為那是院方的疏失,律師不應負責

但懲戒委員完全不採

你如果不信邪,可以試試看

然後跟大家回報一下你的戰績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法檢決字第10008081060號

主  旨:檢送謝思賢、李傳侯律師違反律師法懲戒案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一○○年度
台覆字第一二號決議書影本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  明:本案係屬「處分」類。

法ā ゔ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謝思賢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李傳侯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對於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5月
13日決議(100年度律懲字第3號)請求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原決議應予維持。

  事 實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及李傳侯均係執業律師,明知律師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
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並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不得有
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竟於民國(下同)98年5月間,受盧俊華之委
託,為其所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進行辯護。同年月12日上午謝思賢律師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見卷內有未彌封信封一
只,內有記載匿名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竟將信封內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表
抽出影印,影印完畢後將全卷攜回任職之博理律師事務所,交予不知情之助理方偉立再影
印全卷一份交予李傳侯律師。嗣李傳侯律師於同年月19日將含有不能公開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影印卷交給盧俊華,盧俊華翻閱影印卷發現該真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檢舉人之身分,即
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分已遭洩漏。

二、衿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
律師法第32條第2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應付懲戒之事由
,決議依律師法第44條第l款予以警告之處分。被付懲戒人不服其決議,由原懲戒委員會
函送本會覆審。

  理 由

一、請求覆審之理由

(一)ōQ付懲戒人謝思賢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被付懲戒人於98年5月12日至台北地院閱卷
時,固曾誤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影印攜回事務所,惟因該毒品案件係本所主持
律師李傳侯承辦之案件,非由被付懲戒人承接或主辦,且於被告盧俊華起訴後,亦未曾與
其接觸或連繫,當日被付懲戒人僅單純受李傳侯律師委託至法院影印卷證,在閱卷當時,
並未注意影印卷證之實際內容,對於卷內究竟附有何等資料,事前一無所悉,無刻意影印
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之動機。被付懲戒人係於98年5月22日經由事務所同事告知媒體報
導之事,並與李傳侯律師共同檢閱後,始知悉閱卷資料中含有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
表;此事實承辦檢察官於簽呈中,認定被付懲戒人前往台北地院閱卷時,疏未注意該文書
內容,而將信封內之文書一併抽出影印等語可證。次查,被付懲戒人將盧俊華毒品案件影
印卷證攜回事務所後,即依事務所一般作業流程,將該影印資料置於助理桌上,由助理裝
訂做卷後交由實際承辦之李傳侯律師,再由李傳侯律師指示助理方偉立影印一份等情,業
據李傳侯律師、方偉立於98年他字第5003號案件中證述明確,因此被付懲戒人對於影印卷
證資料中亦包含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乙節,事實上確無所悉,自無洩露之行為。
又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對被付懲戒人為「警告」之理由,似僅因被付懲戒人閱卷時未
注意而將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併印回乙情,惟被付懲戒人對於閱卷並不知情,
客觀上亦無指示將影印卷證交付盧俊華之洩露行為,此於決議中未見審酌,且對於被付懲
戒人究竟有何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第20條規定之具體事實?違反之情節是否已達重
大之程度?亦未於理由中敘明其認定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即決議遽予被付懲戒人警告之
處分,自難令被付懲戒人甘服。請撤銷原警告之決議,並惠予被付懲戒人不予懲戒之決議


(二)ōQ付懲戒人李傳侯律師請求覆審之理由略以:原決議書的記載簡略,被付懲戒人究
係「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或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
,還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卷證資料」,不知被警告之行為
是什麼。如警告理由是「沒有詳細閱卷即交付卷證資料」,不知是哪個規範,要求律師必
需先將所有的卷證看完後,才能交給當事人閱。查卷證資料之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未經
當事人確認,無法做出妥適的主張,所以交付卷證資料給當事人,是辯護過程最重要的基
礎準備,除非當事人沒有閱卷能力,否則沒有必要在當事人閱卷前,就先把卷證資料閱完
,跟當事人做無益的討論,不知其作法錯在何處。另有說法是被付懲戒人至少應先看有什
麼資料該給或不該給,但如果是法院可給我卻不能給當事人,請明確的告知;如果資料沒
有不該給的,難道只因沒有仔細看過資料就給當事人,即要警告處分?本案懲戒處分指責
的爭點,是在我沒有閱卷前,就把資料交給當事人,已牽涉到這些資料到底可不可交給當
事人,而有混淆的情形。如果警告理由是「交付的卷證資料包含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的
話,為何不能把本案的刑事案件檢舉人資料交給當事人,到底是有害於司法正義,還是有
益司法正義。台北地院周占春、劉麗英被訴洩密罪案件的判決提到,本件刑事案件檢舉人
資料並沒有不能交付給當事人的規定,且交付給當事人有積極的促進司法正義。原決議書
沒有說明,為此請求覆議。又真有規範禁止將這些資料交給當事人,不是故意或過失交付
都應該警告,請說明是故意交付的理由。

二、經查:

(一)渜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及第20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
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
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旨在要求律師執行業務時應兼顧公益並共同維
持司法尊嚴及司法正義。復按「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
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法第3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查毒品危害社會至
深,政府為掃毒以維護國人健康,防止毒害漫延,特鼓勵檢舉,並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條明定獎勵檢舉人,且害怕毒品案件之檢舉人因身分被暴露而遭受報復,始授權訂定防
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而於該辦法第18條規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應將真實姓名等密封
以防洩漏,執業律師當深知此道理,應依此項規定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不得違反應
盡之義務。

(二)誑馧Q付懲戒人謝思賢對於閱卷時,將未彌封信封內匿名檢舉人身分而不能公開之
真實姓名對照表抽出影印,並攜回任職之事務所,及被付懲戒人李傳侯就交付含有系爭真
實姓名對照表卷證之影本予盧俊華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再參盧俊華於98年5月27日在偵
查庭證述:其於同年月19日至事務所與被付懲戒人二人討論案情,並取得系爭卷證之影本
,嗣其發現卷內有檢舉人身分真實姓名對照表,遂打電話予檢舉人相約見面等語。足認被
付懲戒人二人有與盧俊華討論案情,並將含有影印檢舉人身分之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交
付盧俊華等情,則因其行為而洩漏檢舉人之身分無疑。嗣盧俊華翻閱該影印卷,發現該真
實姓名對照表而得知匿名檢舉人之身分,即於同日下午向檢舉人質問,檢舉人始驚覺其身
分已遭洩漏,造成衝突致發生危害,乃不爭事實。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資
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造成紛爭。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被
付懲戒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甚明,其情節重大,並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嚴與正
義,損及律師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懲戒之事由,應予以懲戒之處分。被付懲戒人辯解不知
情或無故意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殊非有據,不足採信。

(三)塛上所述,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反法令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至為明確。原決議經審酌
上述情狀,依律師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維持,爰決議如
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委員長 羅豐胤

委員 李慧兒

委員 林立華

委員 袁靜文

委員 林瑞斌

委員 蔡茂盛

委員 薛錦隆

委員 黃丁風

委員 魏早炳

委員 黃正彥

委員 黃國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如恩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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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7-01-14T10:25
您要一直跳針?這件與原po的問題的相同點在哪?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7-01-19T09:13
樓上還看不懂懲戒理由?拼命跳針?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7-01-24T08:02
要找加強自己論證的案例很好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7-01-29T06:50
但這件跟原文問題有一樣或類似嗎?
里麻幫幫忙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7-02-03T05:39
你看不出哪裡不一樣?喔,那你爽就好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7-02-08T04:27
趕快放入自己的文章發表吧XD
對了,發表後記得通知一下XD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7-02-13T03:16
一句話,跟原文案例哪裡相同相似?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7-02-18T02:04
說一下麻!好嗎?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7-02-23T00:53
你說的這件懲戒案是起訴後,然後你說檢舉資料變「偵查
中」資料嗎?你的文字真好理解耶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7-02-27T23:41
對啦,我不懂,好想看你寫在文章唷^^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7-03-04T22:30
樓上連刑訴33條都沒讀過嗎?拼命要自曝其短?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7-03-09T21:18
你一開始的論述是什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耶大哥!你始
終不對那部分論述交代一下?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7-03-14T20:07
然後原文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7-03-19T18:55
你引這案例是起訴後交付「應密封的檢舉人資料」,應保密
的義務是依照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跟偵查不公開有什
麼關係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7-03-24T17:43
樓上又跳針了,都跟你說了另案偵查不公開,你拼命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7-03-29T16:32
扯本案起訴不起訴,是在鬼打牆嗎?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7-04-03T15:20
我們始終在討論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然後你舉一個
跟偵查不公開無關的案例當作例證,大哥,你懂問題在哪了
嗎?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7-04-08T14:09
沒否認原文例子有懲戒問題(自己看前面的文章),重點是你
論述的問題,懂?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7-04-13T12:57
我不再開文浪費版面了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7-04-18T11:46
而且你也還沒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論述,回應一下好
嗎^^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7-04-23T10:34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力有那麼差嗎?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7-04-28T09:23
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不例外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7-05-03T08:11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7-05-08T07:00
哇,你說懲戒案檢舉人資料是另案偵查,懲戒案中是哪裡
看的出來?請問一下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7-05-13T05:48
懲戒案都說是「本案」檢舉資料,而本案已經起訴了,何來
檢舉資料為另案偵查資料?XDDDDD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7-05-18T04:37
再說一遍,原文律師有懲戒問題,但你的論述也有問題,
頗呵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7-05-23T03:25
樓上的中文推理能理有那麼差嗎?
1.依刑訴33條,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縱使本案起訴也
不例外
2.依懲戒理由書縱使律師閱卷時,法院將不能公開之
資料未予密封交給律師,閱卷律師即不能予以洩漏
3.結論:本案仍有另案偵查不公開問題,此跟本案有沒
有起訴無關,律師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為藉口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7-05-28T02:14
喔喔 別再跳針了好嗎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7-06-02T01:02
這種跳針的感覺好對味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7-06-06T23:51
s大別再跳針了好嗎?
1.另案偵查不得公開的規定在刑訴33條
2.懲戒案例說的是律師有保密義務 ,不因法院疏失未
列為應秘密事項而有不同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7-06-11T22:39
對了,記得幫你獨創的法律解釋新方法取名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7-06-16T21:28
樓上別耍寶了,刑訴33條明文規定的另案偵查不公開,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7-06-21T20:16
那來的獨創不獨創?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7-06-26T19:05
我看我們不會有交集,你去寫文章說給大家聽吧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7-07-01T17:53
跟法庭上的某些情形一樣,永遠跳針跳不停,各說各話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7-07-06T16:42
我是說你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條的解釋是獨創法律
解釋方法,那篇文還在
而且你始終不回應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7-07-11T15:30
跳針的是閣下吧,刑訴33條白紙黑字的規定都還可以硬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7-07-16T14:19
回應啥?刑訴33條規定你沒看見嗎?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7-07-21T13:07
先回應,在你回應之前,討論就這樣打住吧,你去寫你的文
章,呵呵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7-07-26T11:56
你覺得你對就對吧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7-07-31T10:44
我沒因為有人消遣你是霸主就不跟你討論,但希望你不要
讓我失望好嗎?先回應我的質疑(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六
條的解釋)!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7-08-05T09:33
樓上別鬼打牆啦,刑訴33條就跟你說審判中一樣有另
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你還在扯什麼本案偵查不偵查
的?
更別提,你自己都說了,子法不能違背母法,那母法
第33條都規定的那麼清楚了,你還要跳什麼針?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7-08-10T08:21
吃飽了沒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7-01-09T00:33
※ 引述《superoho ()》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在下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畢業 : : 律師高考及格 :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 台大法學論叢/台灣法學雜誌/法令月刊/月旦法學雜誌/全國律師 : : 多篇論 ...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7-01-09T00:08
※ 引述《superoho ()》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提供幾個法條供您參考 : :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辯護人是刑訴245條三項規範的對象 : : 依據同辦法第四條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及計劃 : : ...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7-01-08T22:1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提供幾個法條供您參考 :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辯護人是刑訴245條三項規範的對象 : 依據同辦法第四條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及計劃 : 另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 ...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7-01-08T13:52
噓 superoho: 樓上,你解釋的才有問題 01/08 13:23 噓 superoho: 從作業辦法得不出你的結論,而且,你竟 01/08 13:28 → superoho: 然用行政規定來取代刑事訴訟法已明 ...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7-01-07T21:02
提供幾個法條供您參考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辯護人是刑訴245條三項規範的對象 依據同辦法第四條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及計劃 另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 人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並沒有說要偵查中受委任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