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 你還在跳針啊
刑訴258-1就已經針對律師的閱卷做限制
刑訴33 II項也針對被告審判中的閱卷做限制
那33 I項沒有理由不對律師做限制
不要跟我扯交付審判和審判中有啥不同
在法律上 它們都是偵查終結 是本案偵查不公開義務的終結
那既然刑訴258-1已針對律師的閱卷權做限制
那沒有理由33 I項要排除
更別提本來不是偵查不公開拘束對象的被告在審判中的閱卷權都限制了
那沒有理由本來是偵查不公開規範的辯護人不用限制
這顯然違反舉輕以明重原則
這就是法律體系解釋
不是你扯半天的字面文義解釋可以補足的!!!
※ 引述《superoho ()》之銘言:
: 噓 superoho: 33條?你是依照33條的什麼內容,認為可對律師閱卷權作 01/10 00:58
: → superoho: 限制? 01/10 00:58
: → superoho: 這就是籠統敘述的「實力」^^ 01/10 00:58
: → superoho: 學者風範勒? 01/10 00:58
: 還在跳針?
: 第 33 條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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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用這條但書來論證
: 但欣榮學者,但書是對「被告」閱卷權的限制耶
: 律師部分在第一項好嗎?
: 律師部分有第二項但書的適用嗎?
: 明顯沒有
: 你的結論對不對,我不予置評
: 但你推論顯然有問題
: 別讓我對台大法學論叢失望好嗎?
: 投稿者竟然連適用法條都不會
: 好了
: 葛格現在該怎麼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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