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4日17:53
律師陳鴻琪去年1月底,因受毒品案件當事人委託,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等和當事人面談
,但陳表明律師身分後,2度請求值班檯聯繫承辦警員,警員都未積極安排接見,陳鴻琪
心生不耐,要求警員依據《刑事訴訟法》,讓他接見犯罪嫌疑人,警員卻表示偵查中暫時
不能接見,雙方為此發聲爭執,陳脫口而出「去翻法條啦,聽不懂哦」、「他媽的,聽不
懂是不是。」
高院認為,陳雖只是情緒發洩,但在警局值班檯,公眾可出入的地方公然說「他媽的」,
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因此判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依《律師法》規定,要
判刑1年以上定讞的才會失去律師資格,此案不會影響陳的律師資格。
新聞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0614/127460/1
備註:陪同偵訊的費用送給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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