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有規定何者不可當執業律師嗎?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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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道長
若普通大學法律系學生畢業後,學分及應考資格都已符合
但最近被判處有期徒刑(未滿半年)
是否還能報考律師,假設考上後是否能執業

看律師法第四條,好像只要無下列情事,是否都還不影響當律師之路?

第4條(律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另外小弟也google了一下炸彈案律師胡忠賢,發現他過去
也有搶奪跟傷害的前科

所以才至此請教各位道長 這方面的問題,或另外有其他法條有規定而我漏看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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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3-12-25
報考你應該不是看這個喔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12-29
想到陳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