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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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常常會遇到有當事人以為律師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雖然一般案件不是這樣的,不過最近愈來愈多契約會就涉訟後律師費有做這樣的約定


其實在民事訴訟上常常會有要不要增加強制律師代理適用範圍的討論

但強制律師代理通常免不了遇到律師費收費標準問題(畢竟是強制)

甚至可能升級到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爭議


所以如果可以透過「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條款來增加當事人委任律師意願的話

雖然適用範圍的前提是當事人在事前有契約約定

(我自己在擬約時也會跟當事人推廣這個條款)

似乎這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比較和緩的方式

畢竟沒有強制人民請律師,只是用勝訴後可以由對造付律師費的方式轉嫁成本


我最近有想到一個推廣的辦法

就是透過行政院直接修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直接在裡面增加此條款

這樣只要是定型化契約就都可以讓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

比起要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強制律師代理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比較低

(立法院過半同意VS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如果擔心一體適用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也可以規定是消費者勝訴律師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反之不行


如果真的可以達成的話,不僅可以鼓勵當事人在訴訟多利用律師而不是自己來

更可以把餅做大,對律師整體也是有好處

一點淺見,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可行?感謝各位道長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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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21-11-29
很贊成
Liam avatarLiam2021-11-30
何方與何方簽約增訂這個條款?
Belly avatarBelly2021-12-02
被好幾個當事人問過能不能要對造付律師費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12-03
直接規定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的話,就是所有的定型
化契約都會適用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12-04
我意思是說,定型化契約的簽約兩造是?
Rachel avatarRachel2021-12-05
原po的意思應該是 消保法案件,企業若輸,則要負擔消費者
Irma avatarIrma2021-12-06
的律師費 避免消費者因為程序成本不划算而反吃虧
Emma avatarEmma2021-12-08
直接規定在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企業也沒拒絕的餘地
Cara avatarCara2021-12-09
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lvira avatarElvira2021-12-10
「何方與何方簽約增訂這個條款」這個問題是???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1-12-11
因為消保法案件只是民事訴訟的一部分而已,那其他類
型也沒辦法受到應記載事項的保障,是誰跟誰之間的契
約是想說,當事人跟律師簽約也約束不到對造,啊對造
也不會跟我造簽約r
Bennie avatarBennie2021-12-12
先會爬再會跑吧 爬都沒有就想跑
Hedda avatarHedda2021-12-13
比起要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強制律師代理的門檻理論上應該...
Emma avatarEmma2021-12-15
一口吃不成胖子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12-16
感謝P大幫忙補充,其他契約類型民案的確就只能慢慢推廣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12-17
書局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2條就有寫「訴訟費、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承租人)負擔XDDDDD 應該超多人簽這種的吧
Queena avatarQueena2021-12-18
請問律師服務是消費行為,負無過失責任嗎?
Ida avatarIda2021-12-19
當事人跟律師就不是消費關係 你是律師??
Puput avatarPuput2021-12-21
市面上一堆代書在做律師的工作 抓一抓代書比較實在
有代書還打著法律糾紛 和解調解 法律諮詢的大旗
訛騙鄉下地方民眾 政府都視而不見
Susan avatarSusan2021-12-22
還有一堆完全無牌的是打著代書的名義做律師工作
Eden avatarEden2021-12-23
越講越遠
Puput avatarPuput2021-12-24
律師費由對造負擔?委任人先付完之後在勝訴後向對造請
求?
Irma avatarIrma2021-12-25
使用者付費不懂?
Elvira avatarElvira2021-12-27
我審過的合約也很多寫訴訟費(含律師費)由違約一方負擔的
Iris avatarIris2021-12-28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話要怎麼切割負擔範圍?跟訴訟費
用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