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 不怕罵錯隻 重大案件 法官姓名全都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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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6-07-31T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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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 不怕罵錯隻 重大案件 法官姓名全都露

2016年07月31日 04:10 林偉信/台北報導

「恐龍法官」、「烏龍判決」,在法官傾向不判死的心態下,近來幾起爭議命案判決,
造成民眾憤怒及網民批評,但因為判決者尚未公開,民眾無法知悉審理法官是誰。為了讓
判決「冤有頭債有主」,不致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最高法院最近經全體法官決議,在重大
矚目案件的新聞稿,一律標示承審法官,讓法界震撼、民眾拍手叫好。

最高法院此次的創舉,被認為是改革封閉司法圈的第一步;因為依慣例法院公告的新聞稿
,都以尊重法官個人隱私為由,沒有揭露審理的法官姓名,所以只有當事人及律師,或聆
聽判決的記者才知道是誰承審該案,最高法院的新措施雖然沒有拘束力,但勢必讓各級法
院仿傚。

法界震撼 人民喊讚

我國法院的組織及架構,一、二審屬於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原本最高法院幾乎不開庭
;但4年前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後,為了讓審理更加透明化,規定死刑上訴案件及重大
法律爭議案,也須如同一、二審召開辯論庭,公開進行審理。

然而最高法院公開審理庭的案件數1年僅有個位數,絕大多數的案件,仍然由法官關起門
來進行評議之後作成判決,再將判決結果公告;也因為沒有開庭、公告也沒有標註法官的
名字,在判決出爐的第一時間,外界根本不知道該案件是由哪個法官審理。

沒拘束力 盼成趨勢

這樣的狀況也造成了許多問題。今年5月,最高法院對孽女蔡京京與其丈夫曾智忠聯手弒
母案作出判決,合議庭認為,蔡、曾的犯行不是兩公約「最嚴重的罪行」,故將2人判處
無期徒刑確定,讓她們逃過一死,最高法院也隨即用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

本案花蓮高分院更一審將原本被判死刑的曾智忠,以其就讀大學時操行良好為由改判無期
徒刑;部分媒體認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就是跟更一審認定相同,不但用大篇幅的報導痛
罵法官,還錯把承審法官當成另一名庭長李伯道。

搞錯名字 庭長忍辱

媒體報導後,李伯道庭長被網友肉搜、辱罵,但事實上案件是由黃瑞華法官承審,李伯道
含冤挨罵,吃了悶虧,只能夠把委屈吞下去。在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知道此事之後,決定透
過全體法官議決方式進行改革,讓承審法官姓名公告周知,外界要罵,千萬別再罵錯人了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731000306-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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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6-08-03T13:52
。。。。。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6-08-06T08:42
這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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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6-08-09T03:33
說的好像法官全是恐龍.......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6-08-11T22:24
不是全部,但是比例比一般人想像的高非常多....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6-08-14T17:14
那看起來樓上所謂的恐龍 大概就是判不到你要的結果 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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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6-08-17T12:05
稱為恐龍吧 比例比一般人想像得高咧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6-08-20T06:56
判決標注受命比較實在,不然陪席很倒楣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6-08-23T01:47
除了審判長的案件 不就都判決名字最後一個?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6-08-25T20:37
樓上,最高法院過往不是這樣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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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6-08-28T15:28
對阿 但已經是一陣子了~現在看都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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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6-08-31T10:19
應該說民眾根本不管也不知道誰是受命吧…

請問大大這圖表如何解讀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6-07-31T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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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這圖表如何解讀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6-07-30T11:38
請問大大這圖表如何解讀?謝謝! http://i.imgur.com/jRljfIA.jpg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不知是否正確? 「對手律師費用比例」以此圖例是表示:「16次」訴訟,乙方「11次」0%不需支 付訴訟費;「4次」100%,要支付全額訴訟費……嗎?謝謝! - ...

請問眾律和天遠兩家事務所評價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6-07-29T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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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之抉擇 (典律)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6-07-29T12:02
※ 引述《seona1988 (Seona)》之銘言: : 版上各位前輩大家好 : 一直以來在這裡找到各種資訊 真的很感謝大家 : 小妹經過兩周的面試潮 : 目前拿到幾個offer : 原本還有兩至三周時間可以慢慢考慮 : 沒想到今天早上打電話過來的事務所 : 希望我能直接選擇他們 不用考慮其他家了andgt ...

想請問這樣是否能接案?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6-07-29T11:59
各位前輩道長好 如果之前有參與行政機關之合議委員會,參與製作行政處分 嗣後受處分人不服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如此律師還代表該行政機關為訴願或訴訟代理人嗎? 因為都是代表同一造,且並非擔任仲裁人、見證人等公正第三人角色 應該不會有利害衝突的問題 但又不曉得是否該當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5款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