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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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1-08T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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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chihho1628 (Johnn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時間: Fri Jan 8 14:00:20 2010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更新日期:2010/01/08 04:11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

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
觸犯遺棄罪!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
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
否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除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
扶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
由法院進行裁量。


依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行,
而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
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
應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
除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
量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
應一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
府應擔起照顧責任。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08/78/1yep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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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PO一個法源的新聞 內容比較豐富

立法院昨(八)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規定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
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並配合修正刑法相
關規定,當減免扶養義務者對父母不為必要的扶助、照顧時,仍不構成遺棄罪。這次修正
鬆動了「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規定,也更能強化扶養義務的正當性。

依據現行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而民法第1118
條但書規定,僅針對因負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下,
才能減輕其扶養義務。但是當父母對子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
家庭暴力罪行為的情形,可見父母並不重視子女的權益,子女也不願意扶養惡意侵害自己
的父母,可是現行制度仍然規定子女要對父母負撫養義務,不但不符合民眾感情,也違背
了扶養義務注重教養回報的的良善立法意旨。因此,這次修正添增了民法第1118條之
1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當子女受到父母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
而未受扶養時,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法院審酌個案情形,認為免除扶養義
務較為妥當時,得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另外,當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除了父母得請求子女履行義務外,刑法第294條第1
項、第295條也規定,子女對於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應扶助的直系血親尊親
屬,為遺棄行為或不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等行為,成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二分之一刑度。為了配合民法的修正,增訂
刑法第294條之1,使得減免對父母扶養義務的子女,在不為對父母的必要扶助、養育
、保護等行為時,不會構成遺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以避免出現合法依據民事法庭決
定為行為,卻反遭刑事法庭判處罪刑的矛盾現象。

這次修正代表著,扶養義務不再是絕對義務,而是需要依照個案情勢判斷的相對義務,臺
灣民眾傳統上有「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這個觀念也會因為修正而產生鬆動。推動立
法的民間團體人士及立法委員強調,這次修正並不會瓦解扶養義務制度下,對於直系血親
間因血緣、教養等物理上或情感上密切互動,而施予回報義務的良善觀念,修正反倒能更
符合扶養義務的意旨,使得父母、子女間能真正為彼此著想,促進雙方的情感交流。


資料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77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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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考試的朋友注意嚕

這應該會是熱門的修法重點吧

多看一下吧

話說終於解決長久以來的問題了

真的是年終法案大清倉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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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0-01-13T13:29
想知道如何舉證..= =||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01-18T12:25
孩子不懂得蒐證,長大後,靠親友舉證算嗎?!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01-23T11:20
這考試實用性感覺不大。話說本版有不少要考試的朋友嗎?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0-01-28T10:16
有(舉手),本人就是。XD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0-02-02T09:11
KNOWLEDGE明明等於11*14*15*23*12*5*4*7*5=446292000...XD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2-07T08:07
要是老爸侮辱虐待的是老媽...小孩常年看在眼裡不想認老爸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0-02-12T07:02
這個條文似乎仍然無法適用...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02-17T05:58
...遭受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可以拼拼看 未必不成立

書記官考試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0-01-08T10:11
請問如果我現在是委任三等通譯 在高檢署任職 如果我考上薦任書記官 而且高檢署也有開薦任書記官缺 我可以分發原單位詮敘任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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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0-01-07T17:49
想請問一下 現在如果上網把上海商銀 履歷維護修改 這樣面試時 還是會針對新的履歷 還是會考試時那一份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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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01-07T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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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07T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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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1-07T10:52
公告內容如下:(轉自司法院網站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151 ---------------------------------------------------------------------------- 一、本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