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 律師工作討論
By Hamiltion
at 2010-12-17T04:29
at 2010-12-17T04:29
Table of Contents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業務範圍)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之。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本來當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
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
,理由為「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
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
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
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
所定業務範圍,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換句話說,律師能不能代理專利爭訟業務,本來就跟能不能執行專利代理人業務
是二碼子事,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與專利法第11條的專利申請
業務
而這跟[法律事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好比說你問律師能不能執行[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業務
跟律師能不能代理[建築申請執照]行政爭訟一樣的二碼子不相干
把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了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跟你主張的claim有沒有互相衝突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那就不用玩了
所以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事務]就可帶過去了事的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業務範圍)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之。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本來當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
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
,理由為「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
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
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
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
所定業務範圍,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換句話說,律師能不能代理專利爭訟業務,本來就跟能不能執行專利代理人業務
是二碼子事,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與專利法第11條的專利申請
業務
而這跟[法律事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好比說你問律師能不能執行[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業務
跟律師能不能代理[建築申請執照]行政爭訟一樣的二碼子不相干
把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了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跟你主張的claim有沒有互相衝突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那就不用玩了
所以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事務]就可帶過去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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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0-12-19T07:42
at 2010-12-19T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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