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卻被長官刁難 - 公職
By Faithe
at 2020-04-21T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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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字第1040002844號函
要 旨:
所詢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0條第 1項所定醫師適性評估之適用疑義
略
是服務機關對妊娠
中及分娩後未滿 1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如擬就其職務內容,作必要
之工作調整或採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應依該公務人員提具之醫生
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而為判斷;如其執行職務之內
容、方法或執行職務所造成之身心影響,係屬醫生適性評估建議應
避免或減少之工作內容或形態時,服務機關即應考量該公務人員工
作上所可能暴露之各種危害因素,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相關
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至於醫生適性評估
建議之建議內容,係以具有實質證明力為原則;其建議型式,並不
以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為限,各機關得依個案認定之。
三、目前對於醫師適性評估之建議,究應如何參採,本會並未訂定相關
作業程序規範。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女性
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已有相關規範,雖其係適用於勞工,
惟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
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乃屬法定職責(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安衛辦法第 3條)。是各機關為判斷醫生適
性評估建議得否參採,在不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相關規
定之前提下,應得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實施規定,自行訂
定單行規章,俾資遵循。
如果依據函釋可以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實施規定的話,
適性評估建議的文件內容、格式,
應該可以參考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提供的附表: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健康及工作適性評估建議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0082
: 這個校長 有sense...
: 至少不是直接要您開(診斷)證明書...(請假規則 是直接寫明要證明書)
: ps.一般醫院證明書 不太願意 寫醫學以外的文字
: 因為 會變成法律舉證有效文件 如:保險裡不理賠的依據(詐保風險)
: 或是有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
: 另外有一種好像是叫做 醫囑?! (沒申請過)請知道的人補充
: 也就是本法所稱的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所以從您文字中 "醫生證明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
: 這段話 可以推測 校長跟您說的時候 不是用醫生證明書 這種文字
: 另外本法 有2個要件
: 1.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2.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 校長要調整您的工作 當然要符合法規要件...
: 請您寫簽呈檢附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個人只能說這位校長...
: 比很多人事都還有sense...
: 您要氣就去氣 當初立法 幹嘛要"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看起來應該是雇主義務
四、轉介適性評估之費用由誰負擔?(一)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係依職安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授權訂定,目的係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而課以雇主對於妊娠及
分娩後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二)有關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面談,發
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評估之」,尚屬雇主應辦理事項,其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 (不過這不值得您生氣 維持好心情比較重要)
: 而且這不是小事...這是國之大事XD
: 因為103年修這法條之前 懷孕 是沒法規保障的呢!!!
: 希望 這樣說明 您可以放寬心 消消氣 別錯怪校長了...
: 這位校長算是 很為您想又懂法的要件...
: 而不是要您 自己去找人事協調
: ps.這法人事 八成也不知道...因為不在人事法規彙編內...
: 然後 您原本可以合法調整工作的 變成同事眼中的耍特權...XD
: (經過人事以協調方式調整 常常變成這種觀感)
--
要 旨:
所詢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0條第 1項所定醫師適性評估之適用疑義
略
是服務機關對妊娠
中及分娩後未滿 1年之女性公務人員,如擬就其職務內容,作必要
之工作調整或採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應依該公務人員提具之醫生
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而為判斷;如其執行職務之內
容、方法或執行職務所造成之身心影響,係屬醫生適性評估建議應
避免或減少之工作內容或形態時,服務機關即應考量該公務人員工
作上所可能暴露之各種危害因素,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相關
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至於醫生適性評估
建議之建議內容,係以具有實質證明力為原則;其建議型式,並不
以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為限,各機關得依個案認定之。
三、目前對於醫師適性評估之建議,究應如何參採,本會並未訂定相關
作業程序規範。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女性
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已有相關規範,雖其係適用於勞工,
惟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
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乃屬法定職責(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安衛辦法第 3條)。是各機關為判斷醫生適
性評估建議得否參採,在不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相關規
定之前提下,應得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實施規定,自行訂
定單行規章,俾資遵循。
如果依據函釋可以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實施規定的話,
適性評估建議的文件內容、格式,
應該可以參考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提供的附表: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健康及工作適性評估建議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0082
: 這個校長 有sense...
: 至少不是直接要您開(診斷)證明書...(請假規則 是直接寫明要證明書)
: ps.一般醫院證明書 不太願意 寫醫學以外的文字
: 因為 會變成法律舉證有效文件 如:保險裡不理賠的依據(詐保風險)
: 或是有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
: 另外有一種好像是叫做 醫囑?! (沒申請過)請知道的人補充
: 也就是本法所稱的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所以從您文字中 "醫生證明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
: 這段話 可以推測 校長跟您說的時候 不是用醫生證明書 這種文字
: 另外本法 有2個要件
: 1.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2.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 校長要調整您的工作 當然要符合法規要件...
: 請您寫簽呈檢附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 個人只能說這位校長...
: 比很多人事都還有sense...
: 您要氣就去氣 當初立法 幹嘛要"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看起來應該是雇主義務
四、轉介適性評估之費用由誰負擔?(一)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係依職安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授權訂定,目的係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而課以雇主對於妊娠及
分娩後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二)有關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面談,發
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評估之」,尚屬雇主應辦理事項,其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 (不過這不值得您生氣 維持好心情比較重要)
: 而且這不是小事...這是國之大事XD
: 因為103年修這法條之前 懷孕 是沒法規保障的呢!!!
: 希望 這樣說明 您可以放寬心 消消氣 別錯怪校長了...
: 這位校長算是 很為您想又懂法的要件...
: 而不是要您 自己去找人事協調
: ps.這法人事 八成也不知道...因為不在人事法規彙編內...
: 然後 您原本可以合法調整工作的 變成同事眼中的耍特權...XD
: (經過人事以協調方式調整 常常變成這種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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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4-24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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