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消滅時效的起算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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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小弟遇到一個關於抵銷的問題,腦袋卻一直卡住,想問問各位前輩意見

B對A於102年負擔了一筆債權(系爭債權,15年時效)

C占用B的土地,一直沒付租金(租金債權,5年時效)

後來A把對B的債權,於107年讓給了C

請問這時如果B要拿對C的租金債權來抵銷系爭債權,這時候可以抵銷的範圍是從102年往
前算5年,還是107年往前算5年?


民法第337條: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1)從102年開始往前算5年的想法:
C所受讓的,是102年開始計算時效的系爭債權,也就是在C受讓的那一刻開始,他就視為
了102年系爭債權的債權人,所以這時候97年的債權,在系爭債權成立時還沒罹於消滅時
效,所以可以拿來抵銷。


(2)從107年開始往前算五年的想法:
既然107年C才取得系爭債權,也就是說在他取得的當下,102年以前的債權通通已經罹於
時效了,所以不符合第337條時效還沒完成前,雙方就互負債務可以抵銷的情形,換句話
說,在107年以前,從來都只有C欠B,沒有B欠C,所以最多只能從102年之後開始抵銷。

懇請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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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5-11
(1),但102年才是兩個債權「均屆至清償期」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5-12
同樓上,債權轉讓的時效從舊,不會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