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承辦一件拆屋還地的案子
拆屋還地本身滿明確的沒有問題
但是在請求5年不當得利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假設我方於102.8.1起訴
理論上不當得利是計算97.8.1-102.7.31的五年
但是如果占有人是100.1.1才繼承房屋
(被繼承人亦有占有事實,只是之前地主沒追究)
那還可以對占有人主張全部的五年嗎?
還是說只能請求100.1.1-102.7.31之不當得利?
目前的想法是先主張全部五年
一來是認為地主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由占有人繼承
二來之後法院不許駁掉就好
小弟查詢過實務見解但是找不到(可能是太菜不會用)
來版上請教諸位先進的意見,如有相關實務見解也請告知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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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本身滿明確的沒有問題
但是在請求5年不當得利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假設我方於102.8.1起訴
理論上不當得利是計算97.8.1-102.7.31的五年
但是如果占有人是100.1.1才繼承房屋
(被繼承人亦有占有事實,只是之前地主沒追究)
那還可以對占有人主張全部的五年嗎?
還是說只能請求100.1.1-102.7.31之不當得利?
目前的想法是先主張全部五年
一來是認為地主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由占有人繼承
二來之後法院不許駁掉就好
小弟查詢過實務見解但是找不到(可能是太菜不會用)
來版上請教諸位先進的意見,如有相關實務見解也請告知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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