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簡上案件未提理由狀 - 律師工作討論

By Ivy
at 2013-06-28T16:22
at 2013-06-28T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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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一下這件案子 雖然不是簡上的
" 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六十一號 "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合法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理由。又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
逾審判長所定之期間始提出理由書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
事人未依命說明理由者,法院得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二次,上訴人均未到庭或具狀補陳上訴理由,嗣經本院審
判長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
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違協力迅速促進訴訟之義務,揆之前揭所
示,當事人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仍應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否則將生失權效
果或不利益之規定,並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未備
任何理由,經定期命補正仍不為之,足認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這個案子可能是你的當事人有請律師,對造應該是沒有委任律師,如果對造有委任律師
還不出狀的話,法官應該很快就判了。我碰到幾個案子法官通常都會比較同情未委任律師
之一方(所謂的同情是指在訴訟程序權益的考量),就算他是政府機關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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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六十一號 "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合法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理由。又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
逾審判長所定之期間始提出理由書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
事人未依命說明理由者,法院得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二次,上訴人均未到庭或具狀補陳上訴理由,嗣經本院審
判長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
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違協力迅速促進訴訟之義務,揆之前揭所
示,當事人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仍應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否則將生失權效
果或不利益之規定,並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未備
任何理由,經定期命補正仍不為之,足認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這個案子可能是你的當事人有請律師,對造應該是沒有委任律師,如果對造有委任律師
還不出狀的話,法官應該很快就判了。我碰到幾個案子法官通常都會比較同情未委任律師
之一方(所謂的同情是指在訴訟程序權益的考量),就算他是政府機關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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