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 公職
By Hedy
at 2012-06-09T08:09
at 2012-06-09T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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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這個人是不是公務員 和所要論述的事情
完全沒有關係 硬要湊在一起又不附理由
寫這篇文章的人就像食神做的鴛鴦麵一樣
失敗中的失敗
至於這件案子和之前許多類似案件
會產生這麼大的爭議
個人認為是民法和刑法交錯的模糊地帶
會發文 是很多人認為當事人可以占為己有
在這個處處是監視器的年代 如果發現的話
是有侵占罪的問題的
在早期因為無法獲得證據 只好提出三成的酬金來當蘿蔔
是不得已的立法妥協 但是時空變化 法律也要修正
但立委大人把金額從三成變一成 理由實在很弱 大概多個一分
我認為應該從自首的角度出發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的話 就可以要 反之只能要求車馬費
像這個案子 如果掉在電梯中 被後來的人撿到
後來的人不送 侵占罪 一毛沒有去坐牢 送了
如果掉的人找到撿到人的影像 就只要給車馬費就好
要多給那是贈與 法律不需要強行介入人民的生活
如果掉的人找不到證據那就要負擔後果
課與掉的人一定的義務 而不是如黃榮堅師說的
'我國的立委諸公常現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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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2-06-10T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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