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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買mac電腦 有沒有違採購法?

Odelette#公職

※ 引述《lingpxs (Kelly Lin)》之銘言: : 你有特定意用途非蘋果電腦或非OSX不可的話 : 就簽限制性招標比較保險 : 如果沒把意圖必要性寫出來 : 又在開出的規格上限制住 : 導致市場只有蘋果電腦符合 : 而蘋果又不是一般電腦設備供應商能供貨的 : 那很容易被檢舉意圖綁標 : 採購的規格不是自己想像 或照抄DM的內容 : 是你先參考蒐集市面上大部分的DM規格 : 找出滿足你業務需求的部分 : 並確保訂出來的規格不會只有一家或特定品牌的專簽業者才能提供 : 如果規格只有一家 : 那最好敘明為何一定要這個規格才能達到業務需求 : 才能對沒辦法吃到單的廠商說 : “朕沒給的 你不能吃” : ※ 引述《wurh (wurh)》之銘言: : : 請問如果採買電腦指定蘋果電腦,是不是有違採購法?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這個問題應是「機關可否以招標方式採購指定廠牌或型號之財物」 機關採購MAC、原廠碳粉匣、特定型號cpu……皆屬上開範疇 我分享目前的想法供板友參考,但不一定正確,僅係個人見解: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情形: GPL2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亦即,機關如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欲指定廠牌,則須載明同等品字樣,並依GPL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載明同等品審查時點,方符GPL26之規範。 執行方式如下: 1.公開招標 A.須載名同等品:例如採購桌上型電腦,指定零組件CPU須為intel i5-8400以上(或同等品) B.載明同等品審查時點(投標時提出、履約時提出) C.考量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事:該商品是否易於取得、廣為市場流通,確保競爭性(即不僅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 2.限制性招標(各款構成要件須符合方得辦理) (補充:工程企字第○九七○○二七八一四○號函請一併參考) A.可指定廠牌,且「無須」載明同等品:依據為工程會工程企字第10400325510號函說明四:「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徵求受邀廠商,則無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之必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案號:LP5-107011)即指定廠牌產品,且無載名同等品,可資佐證。其係以GPL22-1-4限制性招標並公開於採購網,徵求廠商(代理商、經銷商等)投標。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依據工程會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一○八號函說明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之規定。」 1.不適用GPL26,即可指定廠牌、無須載明同等品 2.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以上供板友參考 僅係簡述,歡迎討論、指正或補充。 –

網友回覆 6

  1. Susan

    不好意思,請教原po,如果2.A.的情況,需相容互通之物若非原廠,是否就不能限制性招標了?

  2. Callum

    更正上述,是否就不能指定廠牌跟特定規格

  3. Yuri

    很簡單,寫 "相容品須通過印表機原廠授權認證並出具證明"

  4. Zenobia

    詳細推

  5. Lucy

    推一個,不過2A的函釋是屬於法規補充性質或是已逾母法情形呢

  6. Iris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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