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休規定是否符合新法規?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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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敝公司屬小型零售業

送貨人員休假方式原為月休六天(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2日)

今年度改為月休八日(週日固定休假、每月可另排休4日)

如排休之4日未休完則另外給付加班費

我的問題是 國定假日部分公司規定休假方式如下是否合法?

1.若當月有國定假日於週一至週六則公司統一休假(計入排休4日之內)

2.如國定假日於週日則不另補休

以今年度清明節為例 公務人員休假日為4/2(六)~4/5(二)

清明節當日為週一 故休假2日

4/3(日)固定休假、4/4(一)計排休4日之內統一休假(當月僅可再排休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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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6-04-21
還要看你每天的工作時數耶~ 是固定八小時嗎?
Iris avatarIris2016-04-24
九點到六點,午休ㄧ小時,工時共8小時喔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4-25
如果約定月休8天 當月國定假日有1天 那就是要休9天
Doris avatarDoris2016-04-25
國定假日遇休假日 就是要再多補一天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4-29
可跟員工協商擇日補休 或當天上班多給一天薪資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4-29
如果以你的例子 排休之4日未休完會再另外給付加班費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4-30
要看"加班費"是給國定假日出勤的多1倍薪資?
Doris avatarDoris2016-05-04
還是依勞基法第24條給的加班費 會有差別
Belly avatarBelly2016-05-05
至於國定假日遇到周日(固定休) 就是要再補一天假就對了